8月7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向青山实业董事局廉洁监察部送达了关于孟某军、吴某权、程某三人犯职务侵占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文书载明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孟某军在担任印尼纬达贝工业园区某公司后勤部订餐中心班长一职期间,与被告人吴某权、程某及杨某汉等人经事前通谋,利用孟某军的职务便利,修改系统出餐数据,将虚增的餐食予以侵吞。被侵吞的餐食交吴某权、程某及杨某汉等人使用,并对餐食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结算,由上述三人向孟某军交付钱款。经统计,被告人孟某军所涉侵占资产1100440元(人民币,下同),违法获利345137元;被告人吴某权所涉侵占资产447455元;被告人程某所涉侵占资产557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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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伙同被告人吴某权、程某等人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有己有,三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该三人具有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获被害单位谅解等法定的减轻、从轻及从宽处理情节,故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准予适用缓刑。
此外,杨某汉作为本案涉事人员之一,虽参与了孟某军等人的职务侵占行为,但由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退赔,经部门沟通协调后,公诉机关依法对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清白为安,自律为好!本案的发生对公司抑或当事人而言无疑是教训深刻、代价惨痛的。希望广大青山人能够以此为戒,牢记“敢为人先、廉洁敬业”的要求,干净做人,认真做事,最终无愧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