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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董监高如何履职?
2024年09月09日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来看,董监高个人责任在2018年后逐渐增多,而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重塑,许多条款涉及董监高履职问题,与刑法修正案(十二),共同成为董监高履职的“红线”。

        那么,董监高怎么履职,才能不“踩线”?

        一、要深刻把握新公司法关于“责任”的规定

        笔者有一个感觉,就是许多企业老板,对公司法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他们可能觉得那些条文既解决不了企业当下的困境、又带不来经济效益,有事再去找律师或者法律顾问。作为一个曾经营过民企又在国企工作多年,现在仍然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对法律合规的漠视,造成某些企业内部矛盾丛生、外部诉讼不断的主要原因。而公司的董监高缺少相关的法律合规风险意识,是问题的关键之一。

        新公司法对董监高履职提出了很多也很高的要求,可归纳为七大民事责任、五大行政责任和四大刑事责任。

(一)七大民事责任

        1、对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资本充实法律责任、违法财务资助的损失赔偿责任、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违法履职对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违法分配利润的赔偿责任、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

        2、对股东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对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违法履职对股东的损害赔偿责任。

        3、对第三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不当履职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责任、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五大行政责任

        1.虚假登记的行政处罚;

        2.未公示或虚假公示信息的行政处罚;

        3.虚假出资的行政处罚;

        4.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

        5.违法清算的行政处罚。

(三)四大刑事责任

        公司法虽然没有细列涉刑条款,但在第二百六十四条,特别强调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董监高的诸违法行为,都有可能上升到刑事的高度,对此还要结合刑法,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二)来具体认定,主要有: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

        4、妨害清算罪,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

 

        刑法修正案(十二)扩大了主体的适用范围,即涵盖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企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及它们的董监高。

二、强化法律合规风险意识是董监高履职不“踩雷”的前提

        上面“三大”责任是董监高履职可能触犯的“雷区”, 只有强化法律合规风险意识,才能不“踩雷”,具体就要做到“忠实、勤勉”,这四个字,字字千钧、内涵十分丰富,忠实是底线、而勤勉则无上限。

        第一百八十条是关于“忠实与勤勉”的直接表述,第一百八十一条是忠实义务清单。“忠实义务”主要体现在不得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181条)、关联交易事前报告审批(22条、182条)、不得擅自谋求公司商业机会(183条)、不得擅自经营公司同类业务(184条)。“勤勉义务”则主要体现在董监高的“资本充实与维持”义务(51条、53条、163条、211条、226条)、董事的“依法经营决策”责任(125条第二款)、及时清算义务(232条)。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691件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案中,违反勤勉义务的案件占19%,高于违反忠实义务的案件三个百分点。可见,与勤勉义务相关的涉诉案件属于高发案件,相信未来涉及勤勉义务的案件还会呈增长态势 。

        因此,笔者还得再重点说说“勤勉义务”。

        所谓“勤勉义务”,也称注意义务或审慎义务,它要求董事、监事、高管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那样认真和尽力,通说认为“勤勉义务”有三个标准:善意、注意、合理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指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一)常怀善意,(二)要像一个正常人在类似的处境下应有的谨慎去履行职务;(三)采用良好的方式,即符合公司利益的最佳方式;英美判例法将违反勤勉义务分为三种,即不作为、严重的疏忽、纯粹的过失(英美法中没有监事的概念,其“董事”也包含高管)。新《公司法》关于“勤勉义务”的表述,借鉴了英美法的合理要素,但其范围更符合中国的企业实际。笔者认为,实务中要做到“勤勉”,履职要遵循“三不”原则,即 “不越界、不违规、不违心”,董监高在各自的权限、责职范围内行事,按照法律、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要求积极履职,独立判断加合理注意。

        仅了解上述抽象的条文还不够,笔者根据学习体会及工作经历,提出三条建议:

        (一)完善规则,作为履职的指南

        勤勉义务本身就有要求董监高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的内涵,本质上要求他们大胆从事经营决策、不消极懈怠,但是,要做到“忠实与勤勉”,光有上述要求还远远不够,笔者曾针对撰文《企业怎样为董事确立“勤勉义务”?》,提出除了法律及指导案例对“勤勉义务”的要求外,企业可以结合自己的管理模式、业态等,根据合规建  设的要求,个性化地完善规则,作为履职的指南,及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朋友们还可以阅读笔者《新公司法下,企业的五大合规风险梳理》一文,文中提出了比较详细的思考。

        (二)董事、监事要对公司负责

        尽管董事、监事受股东提名或委派(职工董事、监事除外),但是,他一旦成为董事、监事,首先就要对公司负责,不能把自己当成股东的代言人、传声筒,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深化子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3]65号)也提出:“董事应当立足于公司整体利益,综合考虑国家、社会、环境等方面因素影响,按照个人最佳商业判断,客观充分发表意见,对于需要股东研究提出意见的事项,相关董事应当提前听取股东意见后表决”,综合全文来看,董事立足于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表决是重点,只有对公司做到“忠实与勤勉”,才能真正维护到股东的利益;这同样也是对监事及其他高管的要求。

(三)章程与授权相结合

        法律规定了董监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公司章程可以做出更细化的规定,董事与监事的职权来源于法律规定与章程,高管的授权来源于董事会。因此,应结合企业的特点分别做好职权设计与授权清单,让章程及其它规章治理真正成为公司治理的常态化选择。章程要鼓励董事、监事履职,完善履职清单,包括职责清单、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容错清单,参照美国判例法对董事勤勉义务的类型划分,对董事决策义务与监督职能,设定不同的勤勉要求及注意事项,并按照新《公司法》对董事的分类,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原则是:1、专职董事注意义务高于兼职董事;2、执行董事注意义务高于非执行董事;3、独立董事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此外,还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对勤勉标准(包括决策勤勉、监督勤勉、执行勤勉)提出要求:

        1、特殊行业公司董监高的注意义务,高于一般业务公司;

        2、上市公司董监高注意的义务,高于非上市公司;

        3、具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董监高注意义务,高于一般管理人;

        4、管理层高层较低层,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公司的决策程序、审批流程、执行程序等是董监高履职的重要依据,也是其尽职尽责的重要判断标准,勤勉义务侧重于履职过程是否称职、决策、执行过程是否存在瑕疵,作为管理者,应当充分熟悉公司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制度,对于重要的决策要从程序上做好合规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决策全过程的留痕机制;另外,还要注意收集及保存自己无过错及已经尽到适当、注意义务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作为国企董监高,除了严格履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外,对于某些可能存在风险重大的决策,可以事先进行容错申报(备案),以免事后被追责。

三、结束语:

        《公司法》生效后,董监高的责任进一步加大,对于董监高而言,为规避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责任,任职期间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董监高应当严格依照《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积极履职,善意行事,尽到理性人所应当尽到的义务,以一名处于类似职位的人,在类似情形下合理地认为适当的谨慎来履行职责,避免董而不管、监而不理的情况。

        (二)董监高在对公司的相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前、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搜集相关信息,并在决策时认真听取其他董监高的意见,进行独立判断、大胆评价、在执行中不打折扣。

        (三)在任职期间,董监高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除了积极履职外,还应当保存好可以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善意的证据。

        (四)在公司章程中对于董监高的职责做出具体的规定,对于董监高之间的关系架构做出合理的安排。对于董监高的行为保持必要的监督,构建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处置体系,善于利用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相应行为。

        (五)公司章程中对于各项会议的议事规则和董监高的签字权限做出相应的规定。因为在公司日常治理中,董监高主要是通过各种会议以及文件签发的方式参与治理,因此这两个方面规定得详细具体,势必会对公司治理起到积极的良性作用。

        (六)将“勤勉义务”设定为一套程序化要求,企业应通过研究既有的法院判决、结合董事类型及董监高的履职要求、企业合规建设,制定一套特殊场景下董事行为准则的规范及程序。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在“基本职责”中,对董事监事的“忠实与勤勉”做了具体化要求,并将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方面,作为董事监事的评价维度和重点,虽然它没有提到高管,考虑到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有些董事往往也是高管,特别是二、三级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本身在集团公司就是高管,笔者认为它同样适用于银保监业的高管。银保监业在企业合规建设方面,走得比较早,相关制度也更严格、操作更规范,其完全可以作为其它行业的重要参考。

 

        最后,笔者强调,尽管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为董监高履职设定了这样那样的标准,但是,如果他们没有风险意识、底线意识、合规意识,这些标准终将成一纸空文。因此,有必要持续强化董事的风险合规意识培训。有一篇文章,说国企董事能力建设应从“五必清单”——必学、必知、必参、必为、必思——入手(注) ,笔者认为这也是董监高正确履职的题中之意。

(注)

必学——最新知识、履职技能、专业知识;

必知——公司各项制度、股东监管规定、各主体决策机制,董监高责任、义务、权力、风险;

必参——各种会议;

必为——培训学习行为、深入调研行为、分析建议行为、判断决策行为、考核评价行为;

必思——企业发展主要矛盾和核心问题、企业风险防范和合规经营的关键问题、董事会运行决策的经验教训。

附相关法条:

1.《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应承担的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董事会催缴出资的义务及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董事的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董监高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前两款从正、反两方面对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做出了规定,具体如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5.《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详细列举和规定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6.《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的收益归入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董监高对不当利润分配的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董监高对不当减资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董事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及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廉洁合规联合会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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