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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职警钟:贾某犯职务侵占罪获刑!
2024年09月20日

 

 

基本案情

 

 

2018年,贾某在担任工厂仓库保管员期间,利用其保管仓库内货物的职务便利,伙同物流司机张某、刘某,将工厂的防水卷材等货物运出工厂,并对外销售牟利,非法获利人民币15.41万元。

 

 

判决结果

 

 

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贾某构成职务侵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结果:

1、被告人贾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扣押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追缴被告人贾某的其他违法所得。

 

 

职务侵占罪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构成职务侵占罪。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规定,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予立案追诉。

 

 

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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