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公款私用,两年时间挪用资金高达39万余元。日前,旌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操某挪用资金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操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退赔房地产公司3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操某于2013年8月至2023年6月在旌德县某房地产公司工作。2021年2月至2023年3月期间,操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开发的某小区部分门面房、地下车位出租出售给他人,多次挪用收取的租金和车位出售款,累计金额达39万余元,其中未归还金额34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操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操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缴部分涉案款项,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多发生于公司、企业的高管、财务及销售人员中。公司、企业应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对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加强现金流管理,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员工也要坚定理想信念,恪守职业操守,把好用权“方向盘”,系好廉洁“安全带”,常怀律己之心,常敲警示之钟,切勿为了一时贪欲,以身试法,让“钱途”误了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