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自提现:舞弊者利用职务便利,未经相关责任人同意,擅自开具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资金,提取后不留存根和入账,最终将企业现金占为己有。
2.公款私存:舞弊者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收入存入个人银行账户。
3.挪用公款:舞弊者为了挪用企业资金,通常以“预付账款”的形式,将资金从企业账户转入个人账户,以此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混用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账户:舞弊者故意混淆银行和现金收支记录,例如将收到的现金记入银行存款账户,或将银行存款支付的业务记录在现金账户,以达到挪用企业现金的目的。
5.转账支票外借:舞弊者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的转账支票借给外部单位使用。
6.利用转账支票提取现金:舞弊者借助企业的银行账户,帮助外部单位提取现金。例如,外部单位将转账支票存入企业的银行账户,然后舞弊者从企业提取现金并支付给外部单位。
7.将企业账户借出:舞弊者与外部单位密切合作,利用企业的银行账户为外部单位或个人转移资金、提取现金,以此获取非法利益。
8.篡改银行对账单:舞弊者为了掩盖从企业银行账户中提取现金的行为,心存侥幸,故意修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中相同金额的记录,从而制造两者一致的假象,混淆视听。
9.用转账支票购买个人物品:舞弊者趁职务之便,使用企业的转账支票为自己购买物品,并撕毁转账支票的存根,不进行入账。
10.隐藏银行收款通知单:当企业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时,舞弊者为了贪污公款,将银行发出的收款通知单撕毁或藏匿,不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记录,而是开具现金支票将款项提取并占为己有。
11.转账支票重复使用:舞弊者将以前年度已入账的转账支票拿出来,修改日期为本年度,再次入账,然后用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用于个人。
12.银行存款进账单重复使用:舞弊者将以前年度已入账的银行存款进账单拿出来,修改日期为本年度,再次入账,制造将库存现金存入银行的假象,并同时修改银行对账单,以保持账目一致,从而将应存入银行的现金占为个人,达到贪污公款的目的。
13.付款凭证分次使用:舞弊者在转付款项时取得的银行结算单和原始单据分两次登记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通过现金支票提取一笔金额而不入账,从而将重复报账的金额占为个人所有。
14.提取现金却漏记现金:舞弊者从银行提取现金后,仅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登记,而不及时记录现金日记账,以此达到挪用公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