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至2022年,张某在担任某公司采购负责人期间,将采购环节中的供应商考察、准入、询价、定价及合作谈判五项职能集于一身,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供应商抬高报价,并索要回扣,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2年1月,张某及行贿供应商被执法人员带走调查。
法院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检察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扣押被告人张某持有的华为手机、OPPO手机各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变价后折抵上述罚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0条规定: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警示提醒
奉公守法、廉洁自律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希望全体员工强化“廉洁用权”意识,做阳光雨虹人。希望社会各界人士对雨虹持续监督,如您发现雨虹员工存在任何违规违纪的行为,请及时向我们举报。我们承诺为您保密。
【举报途径】
东方雨虹审计监察中心举报联系方式:
举报邮箱:shenji09@yuhong.com.cn/liwg@yuhong.com.cn
举报电话:010-59031951
邮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科创九街19号东方雨虹总部基地A座,邮编101111
微信举报:“东方雨虹廉洁合规”公众号右下角“举报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