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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 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2024年10月21日

基本案情

       2021至2022年,张某在担任某公司采购负责人期间,将采购环节中的供应商考察、准入、询价、定价及合作谈判五项职能集于一身,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供应商抬高报价,并索要回扣,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2年1月,张某及行贿供应商被执法人员带走调查。

 

法院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检察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扣押被告人张某持有的华为手机、OPPO手机各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变价后折抵上述罚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0条规定: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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