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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老总”为赌债挪用公司贷款千万元,被判入狱三年半
2024年10月21日
       男子周某利用老板的信任,在挂名公司“名义老总”期间,以公司名义贷款超过千万元用于赌博,至案发时仍有超过400万元未能追回。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资金罪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0多岁的男子周某,自2015年9月起担任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林先生的司机。同时,应林先生的要求,周某代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公司发工资。
       2021年9月,周某因赌博等原因欠债较多,遂利用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公司名义分别多次向不同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合计1000多万元,并将上述资金挪用。部分贷款系借新还旧,部分被其用于赌博。
       2023年10月,周某的挪用行为造成公司资金缺口高达400多万元。周某自知无法归还上述钱款后,向公司坦白了其挪用资金的事实。2023年11月,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周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视周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令其退赔公司上述挪用款项。
【法官建议】
让他人挂名公司“老总” 须谨慎法律风险
       承办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陈灿钟称,经济生活中,有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因种种原因,找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这种行为,对于双方而言,均存在法律风险。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其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属于职务行为,后果将由公司承担。本案中,周某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申请巨额贷款并挪用于赌博等引发的个人债务,造成了公司的巨大损失,对该公司可谓一个深刻的教训。另一方面,如公司经营存在违法情形,法定代表人也可能因违法履职或者存在过错,需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惩罚的后果。(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申卫峰 通讯员 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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