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容置疑,少数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在招投标过程采取各种舞弊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发现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打击并惩处招投标领域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是审计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下面,谈谈揭示招投标舞弊行为的几种审计方法。
一、投标保证金核对法
主要是从投标保证金专户入手,对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情况进行核对。
一是核对保证金的收取情况。审查交纳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开户银行与投标人是否一致,核对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是否由同一人支付的,必要时可以到保证金的交纳单位进行延伸调查。
二是保证金退还情况。正常的保证金退还是从招投标保证金专户转账支付给投标人,因此在审查保证金退还时要重点关注退还保证金的收款人是不是与原交款人相同,有无多家的保证金退还到同一个投标人的情况,有无交纳保证金时是转账支付、退还保证金时退还现金的情况。
三是保证金交纳和退还经办人的核对。核实不同投标单位交纳保证金的经办人有无相同人员,有无多家用现金交纳保证金单位的经手人为同一人。在保证金退还时,要核实不同单位办理退款手续的当事人有无相同,对代为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投标人,更要作为重点对象加以核实,查明是否为借用其它单位的资质进行围标;对退还现金的,要核实多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的人员、现金支票上签名的人员有无相同。同时也要核实交纳保证金的经手人与退还其它单位保证金的经手人有无相同,如有相同的经手人则有围标的重大嫌疑,应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二、签名核对法
按照招投标的过程划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签名主要涉及到购买标书时的签名,签署投标授权书时的签名,开标时的签名,确认招标结果的签名,以及中标后签订合同时的签名,办理付款手续时的签名,开具发票时的签名等环节。在审核有无围标时,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核实:
一是同一单位在上述签名过程中是否为同一人签名,同一人签名的笔迹是否相同,有无代签的现象。一般来说,为了工作的方便和需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经办人是不会变化的,不会中途轻易更换经手人。
二是不同投标人在上述投标过程的签名是否存在相同人员的情况,如出现甲公司在开标时的签名与中标乙公司在办理收款手续时的签名相同,即属于甲乙共同围标或者借用资质的情况。
三是核对投标经办人的联系电话。投标人经办人在投标各个环节都会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审核时要看不同单位投标经办人的电话是否相同,如果有相同的则存在借用不同单位的资质围标的嫌疑,应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投标资料核对法就是对不同投标人报送的投标资料进行对比,从中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是否存在相同的内容。投标资料是投标单位参与投标最关键的文件,属于投标人的保密资料,也是招标单位选择中标人的核心依据。由于投标资料的内容非常多,围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报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结构、计算方法和口径等经济条款因素上较为关注,对这方面的内容把关较为严格,因此存在相同的可能性不大,主要在技术方面尤其是技术参数、组织施工、安全措施等方面存在雷同的现象,核对就是要对这些关键的内容进行对比判断。如某农村饮水安全招标项目,在投标人自备机械设备台时费汇总表中,在单斗挖掘机、59KW推土机、74KW推土机、5T自卸汽车、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弯曲机费用构成方面,6家投标公司完全一致,而在现实中,由于各企业管理水平的不同,这些机械设备费用构成根本不可能相同,核实的最终结果是其中一家公司借用了其它五家公司的资质参与了投标。
四、评标结果分析法
评标结果分析法就是对评委评分的结果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一般的常识进行分析、判断,从中发现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再作进一步调查。如果中标人与未中标人的分值差在五分(百分制)以上,则存在陪标的可能性非常大。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为了中标,一定会按照招标文件对投标资料进行充分的准备,会做到不缺项,甚至不惜造假来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正常情况下各个投标人的得分不会相差较大。因此,对分值相差较大超过五的异常情况要作为重点进一步进行检查核实,要对照评分标准查明未中标人未得分的小项、得分低的小项,并对原因作分析,投标人是不是真的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或者是在正常条件下应具备的能力但投标时故意不提供资料而有意不得分的情况,如果有这种情况,则该投标企业属于陪标的企业,目的只是为了满足投标企业不得少于三家的规定。
五、评分异常法
评分异常法就是对评委所评分数进行审核,从中发现在评分过程中存在不合常理的现象。一般来说,招标文件中有关评分的标准,有一部分有一定的弹性,评委可在一定的范围内评分,不同的评委对同一资料评出的分数可能都不一样,这是很正常的。但是不正常的情况是,多个评委对同一资料评出完全一致的分数;如果在一个招投标项目中,多次出现多名评委对同一投标人评出的分数完全一致的情况,则说明该评委会中有一个评委为关键评委,该关键评委诱导了其他评委的评分,实际上操控了整个评分过程,达到了指定中标人的目的。
六、招标文件分析法
招标文件分析法就是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实质性检查,招标文件中有无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来限制某些潜在的投标人。从实际工作看,某些招标人,因各种原因已事前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产品或者服务商,但迫于国家法律的威慑力不得不走招标程序。为了控制招标结果、防止其它潜在的竞争对手中标,在招标文件的制作上从两个方面做手脚:一方面是设定了许多限制性、排它性条款。按照事前所选定的中标人的特点量身定制了一些特殊条款,排除了大多数潜在投标人,并使少数潜在的投标人只能部分满足这些特殊的条款,致使这些潜在竞争对手在综合评分时获得较低的分值,从而达到削弱其它对手竞争力的目的。另一方面是设定了特殊的技术参数。对采购的货物,根据事前已确定产品的性能和参数,设立相应的技术标准,而让其它有意向投标的产品无法全部满足这些技术参数,从而使这些产品失去竞争力,尽管这些所设定的技术标准和参数对所采购的设备性能没有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