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发现部副主任擅自将公司商业秘密“小核酸药物高通量筛选QC标准”透露给他人,并私下进行多轮实验,形成实验报告……1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保护侨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就披露了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系从事新药研发的侨资企业,公司创始人李某为美籍华人,核心团队有大量外籍科学家,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小核酸药物高通量筛选QC标准”(以下简称“QC标准”)是由李某等人在小核酸药物筛选和开发中总结形成的独有技术,系该公司商业秘密。
2021年3月至10月,陈某在担任该公司新药发现部副主任、高通量筛选平台负责人期间,与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等商定,共同以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义承接药物委托开发项目。在参与拟定合同过程中,陈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了“QC标准”,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私下安排部门员工范某等人利用公司实验平台进行多轮生物实验。后利用公司授予的接触权限,擅自使用“QC标准”分析实验数据,形成实验报告。
2021年10月24日,某核酸技术有限公司发现陈某行为后报案,并将陈某开除。陈某将自己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公安机关调查一事及时告知孔某某。为顺利完成药物委托开发合同,孔某某与陈某商议继续使用前期实验数据,完成最终实验报告。
2021年12月8日,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根据陈某完成的实验报告交付第一阶段实验成果,陈某根据约定获得生物筛选部分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3.48万元。
2023年5月9日,江苏省如东县公安局以陈某、孔某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江苏省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检察院(以下简称通州湾检察院)通过专家咨询论证,补充鉴定(说明)和技术咨询,查明“QC标准”所选用的单个指标和阈值范围虽已公开,但完整的5个指标及其阈值组合技术方案未被公开,且通过补充调取“QC标准”研发改进的相关资料、记录,进一步证实“QC标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依法认定该技术方案属于商业秘密。
通州湾检察院依据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促使双方达成共识,签订赔偿协议书。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孔某某、范某等刑事、民事共同侵权主体按约赔付人民币111万元,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
考虑到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此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经赔偿权利人损失并获得谅解,通州湾检察院对其依法决定不起诉。对于该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通州湾检察院向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2023年12月30日,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
2023年11月8日,通州湾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孔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2月22日,通州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五千元,禁止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小核酸制药的生物筛选工作;孔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2024年9月29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