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部审计管理规定》《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实施办法》《集团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规定,集团须对离任和任期达到一定年限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负领导责任且最容易出的3类问题 (一)经济类问题 1、招投标方面的问题; 2、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 3、挥霍浪费; 4、专项资金使用方面的问题; 5、小金库; 6、政府采购方面的问题; 7、违反财经纪律; 8、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或明显低价购买等; 9、挪用公款; 10、回扣问题。 (二)组织人事类问题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2、干部选拔作用方面的问题; 3、不服从组织分配; 4、职责谋取人事方面利益; 5、选举方面的问题。 (三)失职渎职类问题 1、玩忽职守; 2、党组织负责人失职渎职; 3、基本建设工作方面的失职; 4、对存在问题不认真解决; 5、公共安全失职。 三、领导承担直接责任的有6方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四、领导承担主管责任的有4方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