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在历经11年的法律维权之战中,再次取得了对福建省海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欣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终审胜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2024)浙06刑终127号刑事生效判决,认定海欣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和拒不执行判决罪,彰显了新和成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坚定立场和对侵权行为零容忍的决心。
此案相关的系列案的起源可追溯至2008年,当时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抗公司”)向时任公司车间主任的俞某非法购买了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资料。2010年,俞某携带涉案技术秘密资料跳槽至福抗公司。其后,福抗公司将涉案技术秘密资料交付给海欣公司进行实际生产,并安排俞某到海欣公司工作。2013年上半年,新和成发现商业秘密被窃取后,立即向绍兴市新昌县公安局报案,从而拉开了一场长达多年的法律维权序幕。
经过新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诉讼程序,法院于2016年认定海欣公司、福抗公司及涉案人员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判处相应的刑罚和罚金。同时通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诉讼程序,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民事再审判决,同样认定海欣公司等侵害了新和成的商业秘密。
然而,面对明确的法律判决,海欣公司依然置若罔闻,继续使用新和成的技术秘密进行生产销售,公然向法律挑战。公司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认定海欣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和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法定代表人施林勃也以相同罪名认定,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并判令没收案涉设备及技术,禁止海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维生素E及芳樟醇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这一商业秘密侵权系列案件持续时间长达11年之多,充分彰显了新和成依法维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系列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对侵权事实的认定结果遵从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也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任何非法获取、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购买侵权产品的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此项侵权案再次证明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新和成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技术研发和原创商业秘密的保护,此次胜诉不仅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整个行业树立了依法维权的典范。新和成呼吁所有企业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环境。公司将继续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任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企业的创新发展和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贡献力量。同时,新和成也将继续加强技术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为全球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