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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虚增利润16亿多元,辅仁药业及高管被罚2840万
2025年02月06日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药业”)1月27日发布公告,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辅仁药业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2019年、 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至 2020 年,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药集团)、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庆堂)、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堂)、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郑州豫港之星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共 6 家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药业)控制的公司通过伪造出入库单据、发货单等方式虚构销售、采购交易以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通过上述虚假交易,2019 年年度报告中,辅仁药业虚增营业收入 3,825,796,196.99 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3.98%,虚增营业成本2,213,433,733.49元,虚增利润总额1,357,051,947.32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公司追溯调整前)的208.38%;2020年年度报告中,辅仁药业虚增营业收入1,626,809,412.00 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 56.28%,虚增营业成本 958,528,557.28 元,虚增利润总额325,987,933.83 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3.00%。

二、辅仁药业未在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辅仁药业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担保事项,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体而言,公司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辅仁药业及其控制的开药集团、怀庆堂、辅仁堂等公司为辅仁药业控股股东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集团)、关联方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等提供担保共计33笔,合计金额2,850,961,900 元,占当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归母净资产(公司追溯调整前)的 49.33%。

对公司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事项,朱学究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参与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姜之华作为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上述二人是辅仁药业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文亮作为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朱文玉作为时任监事会主席,未关注到公司年报虚假记载,上述二人是辅仁药业2019 年、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事项,姜之华作为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朱文亮作为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同时担任辅仁堂董事长,知悉公司违规担保;朱文玉作为时任监事会主席,知悉公司违规担保。上述三人是辅仁药业2019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学究作为时任财务总监,长期在辅仁药业任职,未能关注到公司违规担保事项,是辅仁药业2019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朱成功,时任监事兼辅仁堂总经理贠海,时任职工监事兼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王朝龙,时任独立董事陈卫东、闫庆功,签字并承诺保证相关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关注到公司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情况。上述人员是辅仁药业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2019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辅仁药业实际控制人朱文臣组织、指使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万元罚款;

二、对朱文臣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朱学究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姜之华、朱文亮、朱文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

五、对朱成功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陈卫东、闫庆功、贠海、王朝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鉴于朱文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朱文臣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鉴于朱学究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朱学究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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