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记者从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正式受理了一起挪用资金罪案件。超市老板按时缴费却遭物业催缴,核对后发现费用被物业公司员工私自收取并截留。因公司内部监管缺失,4年间该员工利用其职务之便挪用资金52万余元。目前该案已被依法起诉至县法院。
前段时间,按时缴纳物业费与电费的超市老板,被物业公司上门催缴近四年的相关费用。面对这一意外情况,超市老板迅速拿出缴费清单与物业公司进行仔细核对,结果双方惊讶地发现,原来超市老板长期缴纳的物业费与电费,竟被物业公司员工潘某私自收取并截留,并未上交至公司账户。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了这起挪用资金罪案件。经深入调查,原来潘某在2018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利用其担任安徽某物业公司商铺管理员一职,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承租商户的物业费、水电费、租金等费用。潘某将收取的部分费用上交公司,而另一部分则用于个人消费。截至案发,潘某私自挪用的资金总额高达52万余元。
审查过程中发现,潘某最初仅敢将收取的少量资金不上交,最小的一笔金额仅为400余元。然而,由于公司内部长期缺乏对商铺管理员收缴行为的有效监管,潘某的私下截留行为并未被及时发现。
尝到甜头后,潘某的胆子逐渐变大,后来竟只上交收取钱款的一小部分,而将大部分资金私自截留,最大单笔挪用金额竟达6万余元。贪婪之心与监管的缺失,最终使潘某成为了隐藏在物业公司内部的一只硕鼠。目前,该案已由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至县法院。
检察官提醒,用人单位须建立岗位轮换、定期稽核等内控制度,从业人员更应恪守职业底线,切莫因监管漏洞滋生贪念,须知司法利剑始终高悬。(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邵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