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医院院长、采购负责人支付现金回扣,以换取药品的优先采购或独家供应资格;
2.通过空壳公司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用于行贿;
3.通过虚构“市场推广费”“咨询费”等名目,与医院相关人员签订虚假服务协议,将贿赂资金合法化转出;
4.承诺中标后支付“感谢费”获取采购订单;
5.伪造药品检验报告骗取采购资格;
6.压低投标报价中标后,通过变更合同追加费用;
7.泄露招标底价获取竞争优势;
8.向负责药品评标工作的专家行贿,提前透露药品优势信息、给予高额“评标费”,干扰评标公正;
9.通过商业保险公司支付回扣规避监管;
10.组织医院采购团队出国旅游,全程安排豪华酒店、私人导游,费用全部由药企承担,实则是为了促成药品交易;
11.利用亲戚朋友关系,迂回向医院内部人员送礼、送钱,避开明面监管,进行隐蔽贿赂;
12.药企以投资为名,与医院领导合伙开办公司,再通过关联交易将贿赂款洗白,实现利益共享;
13.免费向医院投放大型医疗设备,如CT机、核磁共振仪等,但要求医院必须长期独家采购配套的高价耗材,从中赚取巨额利润;
14.在设备采购合同中虚增设备价格,将超出实际价值的部分以现金、礼品或其他形式返还给医院决策人;
15.在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围标串标现象严重,药企联合几家供应商抬高报价,事后瓜分利益,并向医院行贿确保中标;
16.伪造设备采购合同骗取财政补贴。
17.举办学术会议,地点选在风景名胜区的豪华酒店,会议内容空洞,实质是为参会医生提供免费旅游,参会费、差旅费等全部由药企买单;
18.给医生支付高额 “讲课费”,但医生并未进行实质性授课,只是挂名站台,药企借此与医生拉近关系,推广药品;
19.以“科研经费”名义向医生或医疗机构提供资金,要求科研成果必须有利于自家药品推广,甚至直接篡改数据以迎合药品优势;
20.向医生支付“统方费”,购买医生的处方数据,了解自家药品的使用情况,精准向开方量大的医生加大贿赂力度;
21.赞助医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条件是医生回国后要帮忙推广相关药品,在活动中还安排各种奢华娱乐项目;
22.赠送医生限量版的艺术品、收藏品,如名家字画、古董摆件等,投其所好,试图影响其用药选择;
23.药企邀请医生及其家属参加高端私人游艇派对、高尔夫球赛等活动,在轻松娱乐的氛围中进行药品推广与贿赂;
24.以“学术资料费”名义,向医生赠送大量昂贵的专业书籍、电子学习设备,里面夹带药品宣传资料与贿赂暗示;
25.帮助医生发表论文,支付高额的论文版面费,甚至代写论文,但要求论文中提及或暗示自家药品的优势。
26.在临床试验招募患者时,故意放宽入选标准,甚至编造虚假患者信息,以加快试验进程,向负责试验的医生、机构行贿确保顺利通过;
27.向临床试验研究者支付高额“数据管理费”,要求篡改试验数据,美化药品疗效、掩盖不良反应,使药品能顺利获批上市;
28.为临床试验机构提供豪华的试验场地装修、先进设备购置费用,超出正常合作范畴,实则是为了在试验过程中获得特殊关照;
29.药企在试验过程中,安排专人对研究者及其团队进行“贴心服务”,如每天送高档下午茶、节日送大礼,干扰试验客观性;
30.药企承诺在药品成功上市后,给予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巨额的成果奖励,提前锁定他们的支持,全然不顾试验真实性;
31.故意隐瞒临床试验中的负面数据,销毁不利证据,向监管部门提交虚假的试验报告,通过行贿逃避审查;
32.药企利用自身影响力,干预临床试验机构的伦理审查,通过贿赂伦理委员会成员,使存在问题的试验方案得以通过;
33.为临床试验工作人员提供额外的高额补贴,名为“辛苦费”,实则是让他们配合药企造假,对违规行为视而不见。
34.医药代表随身携带大量现金,随时准备向医生、药剂师等发放回扣,根据药品销量即时奖励;
35.与医生建立私人“小金库”,医生将处方单交给医药代表,定期从“小金库”中支取现金回扣,隐蔽性极强;
36.医药代表为医生代付房贷、车贷,每月固定转账,将医生与药企利益深度捆绑,确保药品销量;
37.医药代表经常给医生及其家人送节日礼品,从高档烟酒到进口保健品,价值逐年递增,人情贿赂不断;
38.利用社交媒体,如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向医生发送小额但频繁的贿赂,避开单位监管视线;
39.为医生的孩子聘请昂贵的家教,支付全年的家教费用,从侧面讨好医生,影响其用药决策;
40.医药代表在医院附近租住民房,作为与医生私下交易、存放贿赂物品的“秘密据点”;
41.当医生遇到医疗纠纷、职业困境时,药企通过医药代表出面,利用自身关系为医生提供法律援助、摆平麻烦,以此换取感激与回报。
42.药企向医保部门工作人员行贿,在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时,使自家药品顺利入选或提高报销比例,抢占市场;
43.伪造药品的成本核算资料、临床疗效数据,向医保部门虚报高价,骗取更高的医保支付额度,再将部分资金用于行贿;
44.与医疗机构合谋,通过虚构患者住院病例、夸大病情,增加医保报销费用,事后瓜分利益,向医保审核人员行贿掩盖真相;
45.与医保定点药店勾结,将非医保药品串换成医保药品销售,给予药店回扣,同时向医保监管人员行贿确保不被发现;
46.药企为了让医保部门快速审批药品的医保支付申请,向相关负责人赠送高档礼品、安排豪华宴请,加速流程;
47.利用医保DRG/DIP付费改革的漏洞,通过调整药品、诊疗项目的编码,虚报费用,向医保结算人员行贿通过审核;
48.向负责医保基金监管的第三方机构行贿,让其在检查医疗机构使用药企药品的医保合规情况时“放水”;
49.在医保谈判过程中,向谈判专家透露竞争对手的虚假劣势信息,同时给予自家有利信息,左右谈判结果;
50.为医保部门官员及其家属提供免费的高端医疗服务,如私人医生上门、海外就医安排等,换取政策支持。
51.药企设立大量“小金库”,通过虚构广告宣传费、会议费等支出,将资金隐匿其中,用于行贿等非法活动;
52.在财务报表上,故意将行贿费用列支为正常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混淆账目,逃避税务与审计监管;
53.药企与关联企业频繁进行不合理的资金往来,通过转移定价、虚构贸易等手段,将资金洗白后用于贿赂;
54.利用慈善捐赠的名义,向医疗机构、医学研究机构捐款,但要求对方在药品采购、科研合作等方面给予回报,变相行贿;
55.药企在海外设立空壳公司,将国内的贿赂资金转移出去,再通过复杂的国际资金流转,以“投资收益”等名义转回国内使用;
56.财务人员故意伪造、销毁与贿赂有关的财务凭证,如发票、收据等,阻碍调查,确保行贿行为不被追溯;
57.药企在销售费用中虚增销售人员数量,提高人均费用标准,将多出来的资金用于向医药代表发放贿赂;
58.与金融机构勾结,通过虚构贷款用途、编造虚假财务报表,骗取贷款资金,部分用于行贿,部分填补资金漏洞;
59.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向目标企业的管理层行贿,压低收购价格,同时承诺给予后续利益分成,实现非法获利;
60.药企为了掩盖行贿资金的流向,频繁更换开户银行,利用不同银行之间的监管差异,逃避资金监控。
61.药企委托第三方市场调研公司进行“药品使用情况调查”,实际上是让其收集医生处方信息,用于向开方医生行贿,调研公司收取高额佣金;
62.与广告公司合作,在药品广告制作过程中,夸大药品疗效、虚假宣传,向广告公司支付高额费用,再由广告公司将部分资金以回扣形式返还给药企相关人员;
63.药企与物流运输公司勾结,在药品运输过程中,虚报运输损耗、增加运输费用,将差价用于贿赂医疗机构的物流接收人员;
64.委托律师事务所为药企提供“合规服务”,但实际上是让律师帮忙掩盖行贿行为,通过复杂的法律条文与合同设计,规避法律风险,律师事务所收取巨额律师费;
65.与餐饮企业合作,为医院科室聚餐、学术会议用餐提供服务,药企要求餐饮企业开具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用于贿赂;
66.药企与旅行社合作,组织所谓的“医疗考察团”,实质是为医生提供免费旅游,旅行社按照人头向药企收取高额费用,再将部分回扣给医生;
67.与科技公司合作,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筛选出用药量大的医生,针对性地进行贿赂,科技公司从中获取数据服务费与回扣分成;
68.药企与物业公司合作,在医院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药品展示柜、广告位,向物业公司行贿确保广告位置优越、不受干扰;
69.委托财务咨询公司为药企进行财务造假策划,如虚构成本、隐瞒收入,将行贿费用巧妙隐藏,同时咨询公司收取高额咨询费;
70.与人力资源公司合作,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向医疗机构输送医药代表,方便行贿行为的隐蔽开展,同时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回扣。
71.药企通过线上问诊平台,向医生行贿,让其在问诊过程中推荐自家药品,利用网络的隐蔽性逃避监管;
72.向基因检测机构行贿,要求其在检测报告中推荐使用自家相关药品,误导患者与医生;
73.对于一些新兴的医疗技术如细胞治疗、免疫治疗,药企在相关产品研发、临床试验阶段,大肆行贿获取快速发展通道;
74.药企向医疗自媒体大V行贿,让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的药品好评、使用体验,误导公众舆论,影响患者用药选择;
75.利用区块链技术试图通过加密货币向海外合作方、专家行贿,以为可以躲避国际金融监管,实现跨境贿赂;
76.在人工智能辅助医疗诊断领域,药企向研发机构行贿,让其算法在推荐用药时倾向自家药品,操控诊断结果;
77.利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技术举办虚拟学术会议,药企在其中设置虚拟展厅、虚拟礼品,向参会医生行贿,营造新奇隐蔽的贿赂场景;
78.针对老年保健品市场,药企打着“义诊”“健康讲座”的幌子,向老年人赠送礼品、提供免费体检,实则推销高价保健品,向组织者、讲师行贿;
79.在医疗器械维修保养领域,维修公司向医院设备管理人员行贿,故意虚报维修项目、抬高维修价格,双方瓜分利益;
80.药企向医院的保洁人员、保安人员行贿,让其帮忙传递贿赂物品、收集内部信息,从最基层渗透进医院。
九、监管套利
81.药企利用“两票制”政策的过渡阶段,在上下游企业之间虚开发票、虚构交易,套取资金用于行贿,同时扰乱药品流通市场秩序;
82.面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药企表面上大幅降价中标,背后却通过降低药品质量、减少辅料含量等方式降低成本,节省出的资金向采购人员行贿,确保利润;
83.在药品注册审批环节,药企向审评人员行贿,提前获取审评意见,修改申报资料,加速审批进程,抢在竞争对手之前上市;
84.药企故意拖延药品一致性评价工作,向监管部门行贿争取延期,同时在市场上继续销售未达标的药品,获取高额利润;
85.利用药品飞行检查的时间差,药企在检查前紧急伪装、销毁行贿证据,向内部举报人行贿让其闭嘴,逃避处罚;
86.针对药品召回制度,药企向监管部门行贿,隐瞒药品质量问题,不进行召回,继续危害患者健康,节省召回成本用于行贿;
87.在药品再注册环节,药企向负责审批的官员行贿,即使药品存在安全性、有效性问题,也能顺利通过再注册,延长市场寿命;
88.药企利用地域监管差异,在监管宽松地区设立生产基地、销售公司,将行贿等违规行为集中在此,躲避严格地区的监管;
89.面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药企向监测机构行贿,篡改不良反应报告数据,让药品看起来更安全,误导医生与患者;
90.药企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行贿,通过这些组织向政府部门游说,争取有利的政策法规环境,打压竞争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