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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涉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2025年04月10日

        该文档包含中国证监会发布的4个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指导性案例,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对理解证券市场监管执法和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指导性案例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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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要旨:作为跨越2019年《证券法》施行日期的重大财务造假案例,通过加大惩处力度、区分责任人员,传递“零容忍”信号。

基本案情:甲公司2016 - 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收、利润和货币资金,且未披露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刘某某等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部分其他人员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罚结果:2021年10月,证监会对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部分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焦点问题:法律适用上,对跨法连续违法行为适用新法并酌情从轻处罚;责任人员认定方面,严惩“首恶”、划分责任梯度。

指导意义:明确跨越新法施行日期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精准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

2.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某等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指导性案例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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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要旨:欺诈发行行为跨越2019年《证券法》施行日期,适用该法认定处罚,对特定当事人分别处罚,视情形认定非董监高人员责任。
基本案情:甲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事实、编造虚假内容,2020 - 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林某、应某等是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
处罚结果:2023年,证监会对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多次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焦点问题:欺诈发行适用2019年《证券法》;对特定身份当事人分别处罚不违反原则;非董监高人员视情形担责。
指导意义:为类案提供认定逻辑参考,严惩“首恶”,追究“帮凶”,开创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诉中调解先河。
3. 明某、石某内幕交易案(指导性案例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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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要旨:刑事回转行政的内幕交易案件,司法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行政处罚,刑事案件证据可用于行政案件。
基本案情:2014 - 2015年,明某、石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甲公司股票并获利,陈某某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处罚结果:2022年12月,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对明某、石某作出行政处罚。
焦点问题:刑事回转案件行政处罚合法,可通过联络接触和异常交易认定内幕交易,行政处罚需达到证据标准。
指导意义:体现对内幕交易“零容忍”,明确刑事回转案件的证据衔接。

4. 孟某某、杨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指导性案例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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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要旨:信息型操纵市场案件,确立信息型操纵主客观要件判断方法,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基本案情:孟某某和杨某某合谋,控制甲公司信息发布节奏,操纵股价,帮助信托计划退出,获取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2020年11月,证监会对孟某某、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焦点问题:从动机、目的和行为等认定信息型操纵主观故意,控制信息发布节奏影响价量构成客观行为。

指导意义:有助于打击操纵市场行为,交易决策权可作为认定账户控制关系的依据。 

点击下方查看:中国证监会第一批指导性案例.pdf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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