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反腐败国际条约的实施以及履约审议等工作,承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中央机关有关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建立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计划,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组织协调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重大涉外案件办理工作; (三)办理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涉外案件; (四)指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开展涉外案件办理工作; (五)汇总和通报全国职务犯罪外逃案件信息和追逃追赃工作信息; (六)建立健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合作网络; (七)承担监察机关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职责; (八)承担其他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反腐败国际条约的实施以及履约审议等工作,承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司法协助中央机关有关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建立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计划,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会同有关单位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重大涉外案件办理工作; (三)办理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涉外案件; (四)指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开展涉外案件办理工作; (五)汇总和通报全国职务犯罪外逃案件信息和追逃追赃工作信息; (六)建立健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合作网络; (七)承担监察机关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职责; (八)承担其他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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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上级监察机关关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 (二)按照管辖权限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办理涉外案件; (三)按照上级监察机关要求,协助配合其他监察机关开展涉外案件办理工作; (四)汇总和通报本地区职务犯罪外逃案件信息和追逃追赃工作信息; (五)承担本地区其他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省级监察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地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协调机制。 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部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参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
(一)落实上级监察机关关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 (二)按照管辖权限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指定管辖,办理涉外案件; (三)按照上级监察机关要求,协助配合其他监察机关开展涉外案件办理工作; (四)汇总和通报本地区职务犯罪外逃案件信息和追逃追赃工作信息; (五)承担本地区其他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省级监察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地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协调机制。 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统筹协调、督促指导驻在单位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办理工作,参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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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外逃人员,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建立案件档案。 |
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外逃人员,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建立案件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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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收到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作出决定并交由省级监察机关执行,或者转交其他有关主管机关。省级监察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或者交由下级监察机关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或者妨碍执行的情形及时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依法采取查询、调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需要返还涉案财物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执行决定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
国家监察委员会收到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作出决定并交由省级监察机关执行,或者转交其他有关主管机关。省级监察机关应当立即执行,或者交由下级监察机关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或者妨碍执行的情形及时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依法采取查询、调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需要返还涉案财物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执行决定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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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开展引渡等追逃合作时,随附请求有关国家(地区)移交相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二)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由人民法院对相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冻结、没收裁定,请有关国家(地区)承认和执行,并予以返还; (三)请有关国家(地区)依法追缴相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并予以返还; (四)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追缴。 |
(一)在开展引渡等追逃合作时,随附请求有关国家(地区)移交相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二)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申请由人民法院对相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没收裁定,请有关国家(地区)承认和执行,并予以返还; (三)请有关国家(地区)依法追缴相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并予以返还; (四)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追缴。 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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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告专项工作前,应当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协商,并配合开展调查研究等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本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根据要求派出领导成员列席相关会议,听取意见。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馈的审议意见,并按照要求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
在报告专项工作前,应当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协商,并配合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等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本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根据要求派出负责人列席相关会议,听取意见。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馈的审议意见,并按照要求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监察委员会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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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对依法交由监察机关答复的质询案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答复。口头答复的,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派相关负责人到会答复。书面答复的,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与监察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的,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专题询问中提出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监察机关对依法交由监察机关答复的质询案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答复。口头答复的,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派相关负责人到会答复。书面答复的,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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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应当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 |
监察机关应当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特约监察员对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和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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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和调查部门实行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法问题线索处置。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调查中有违规办案行为的,及时督促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监督检查和调查部门实行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法问题线索处置。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调查中有违规办案行为的,及时督促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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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谈话、讯问和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二)未保证被调查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三)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与谈话、讯问、询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不一致; (四)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与谈话、讯问、询问录音录像资料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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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调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
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调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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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企业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对于正在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和技术资料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确需调取违法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 |
监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追缴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区分企业财产与经营者个人财产,被调查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 查封经营性涉案财物,企业继续使用对该涉案财物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对于按规定不应交由企业保管使用的涉案财物,监察机关应当采取合理的保管保值措施。对于正在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和技术资料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确需调取违法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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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为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通风报信等泄露监察工作秘密的; (三)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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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自向被禁闭人员宣布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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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禁闭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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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禁闭措施的,调查人员应当向被禁闭人员宣布解除禁闭措施的决定,由其在《解除禁闭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的,应当向被禁闭人员宣布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的决定,由其在《变更禁闭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禁闭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解除禁闭措施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禁闭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申请人。调查人员应当与交接人办理交接手续,并由其在《解除禁闭通知书》或者《变更禁闭通知书》上签名。无法通知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不得因办理交接手续延迟解除或者变更禁闭措施。 在禁闭期满前,对被禁闭人员采取管护、留置措施的,按照本条例关于采取管护、留置措施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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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有关涉案财产存在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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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保密、消防、医疗、防疫、餐饮及安保等方面安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发生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或者被禁闭人员死亡、伤残、脱逃等办案安全事故、事件的,应当及时做好处置、处理工作。相关情况应当立即报告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监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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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发生严重办案安全事故的,或者办案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省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国家监察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追责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办案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
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发生严重办案安全事故、事件的,或者办案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省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国家监察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追责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办案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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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的; (五)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六)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七)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八)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十)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十一)其他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
(一)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的; (五)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六)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等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七)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八)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办案安全事故、事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事件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违反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 (十)违反规定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或者不按规定解除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 (十一)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二)其他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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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 (二)违法没收、追缴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造成损害的; (三)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被调查人、涉案人员或者证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
(一)违法采取管护、禁闭措施,或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管护、禁闭措施,但是管护时间、禁闭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 (二)采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 (三)违法没收、追缴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造成损害的; (四)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被调查人、涉案人员或者证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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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重大职务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 (一)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犯罪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二)被调查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案件在全国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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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但被调查人留置期间应当至到期之日为止,不得因法定休假日而延长。 |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但被调查人被采取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
来源:职务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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