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进入审理程序,业内称之为“过证据”。审计人员与审理人员“过证据”,或证据基础扎实审理过程顺利,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补证、据实调整表述等。当然也有双方出现分歧提交审理会研究的情况,但都是为了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工作质效。事实上,审计、审理对证据的衡量并无不同,双方处于证据证明标准的正反方。要正确认识审计、审理把握证据的同一性,在审计阶段从审理视角审查判断审计证据,在审理阶段提升证据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共同推动完善证据、确保质量。
审计、审理是证据证明标准的正反方 证据证明标准指证明责任主体在运用证据证明事实上所要达到的要求或程度,即证据充分与不足的分界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证据证明标准。审计工作要确保查出的问题事实清、证据实、定性准,与上述证明标准是一致的。 审计坚持“事实清、证据实、定性准”与审理运用“排除合理怀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实践中,审计人员从“事实清、证据实、定性准”着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收集审计证据、查证问题事实,体现为证据标准的正面;审理人员从“排除合理怀疑”方面把关,在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有效、证据表述是否客观精准、证据定性是否确实充分、不同证据是否矛盾排斥等方面排除不符合理性或逻辑、经验规则的认识,体现为证明标准的反面。审计以“合理怀疑”的视角立场发现问题,收集证据,完成证明工作;审理以“疑罪从无”的审慎态度否定不合理证据。可以认为,“事实清、证据实、定性准”与“排除合理怀疑”是同一标准正反面的不同表述,从正反两方面把握证明标准,即坚持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检验审计发现问题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认定审计发现问题“事实清、证据实、定性准”。因此,审计、审理是查证问题事实的对立统一面。 审计、审理认识证据的个体差异。理论上,审计、审理对证据认知应高度统一。实践中,审计、审理认知的个体差异容易形成分歧。审计人员有时存在业务水平差异,有时存在“重感觉轻证据”“重经验轻证据”等观念以及工作不够严谨细致的时刻,还会存在业绩导向下不够慎重、脱离实情、片面选择证据的情况,也有在审理“宁缺毋滥”的严格把关下无法“闯关”,最后归咎为审理“太严”的认识不正确的极端情况。 审理人员同样存在业务知识有短板、逻辑不够严谨细致的情况,有时也存在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过度把握。“排除合理怀疑”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进一步收集证据,证明问题事实的真实性,从而消除怀疑;一种是认真审查证据,对推理认定过程和结论进行合理解释,从而消除怀疑。审理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过度把握,一方面,会形成“无证可补”的局面,造成反复“拉抽屉”,降低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若审计人员合理解释未被采纳,可能会影响其对审理的信任。审理中,“排除合理怀疑”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依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法律法规做出审计结论,确保依照审计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规范审计行为;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死抠法条,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改革趋势,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审计做出的评价和结论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确保审计发现的情况和问题真正处理得下去。 “过证据”的制度安排。“过证据”从证据证明标准的正反面消除审计个体差异,而审理部门内部的多级把关机制又排除审理个体差异,最终实现防范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的目的。在“过证据”的过程中,审计、审理双方都要以平常心正确看待分歧,解决分歧的过程就是发现矛盾、完善证据、认清事实、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对审计人员而言,为提高工作质效、强化成果运用,应在审计阶段就多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工作方法,通过“深度质疑”不断查缺补漏,形成逻辑思维缜密的证据链条,防止“过证据”时反复“拉抽屉”“翻烧饼”。对审理人员而言,为防止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过度把握,要从直接、间接审计实践经验中,逐渐积累符合逻辑的感性认识和经验规则,换位思考,促进审计成果最大化。 从证据基本特征谈完善证据 国家审计准则第83、84条明确规定了审计证据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充分性的基本特征。审计过程中收集证据应符合上述四项基本特征,审理过程中也要审查判断证据是否满足上述四项基本特征。 合法性是指审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和形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需恪守权力边界,在法定边界内行使权力。审理非常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如查询银行流水是否持获批的银行查询函;审计证据是否有提供人员、单位签名或盖章,对未签名或盖章的证据,审计人员是否注明理由等。 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即是客观性。审计人员应全面收集证据,既收集肯定事实证据,也收集否定事实证据,既收集主要事实证据,也收集背景情况证据,为“排除合理怀疑”、认定问题事实奠定基础,切勿审理时仅提供对审计发现问题角度有利的证据而隐藏不利证据。 审理人员要从来源上判断证据是否真实可信。如,若审计证据既未经被审计单位盖章确认、审计人员也未双签,显然审理对此类证据真实性会产生质疑。要从内容上核实证据反映事实与报告、信息、移送表述的一致性,这是证据审理的关键环节。如,某报告反映项目工程未完工,证据反映工程实际已经建成,只是未投入使用。证据反映的事实不能支撑报告表述。 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问题事实具有唯一性。如何通过比对、分析、推理、验证发现相关证据,直接考验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认识水平。如排查长期挂账是否存在隐藏利润的可能,核实套取资金是否存在设立“小金库”的可能,顺着资金流水追查是否存在“中饱私囊”的可能。审计取证与审计认定不相关是审理遇到的较为常见的质量问题。如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外事项界定其责任;将非被审计单位原因造成经济事项滞后、损失等后果问题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证据与审计发现问题事实表述不相关,很可能审计定性也不准确,最终导致审计整改不可落实或者要情、移送反馈未予查实。因此,无论多么实事求是、多么严谨细致,对审计工作而言都不为过。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证据数量应足够排除合理怀疑。实践中,审计人员凭借感性认识、经验规则等能发现大量问题,但证据充分还是审理把握的硬性原则和标准尺度。我们的法理精神是“疑罪从无”,排除不了“疑”就不能认定“是”。如,疑似变票企业从上游企业取得黄金票后对下游企业开具其他货品的销项发票,如不能取得该企业进项发票几乎全为黄金票的充分证据,就排除不了企业销售其他货品的可能,则认定企业变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就不够充分。证据是否多多益善?不然。若证据冗余且不加整理,一来消耗审理精力,二来审理更加“怀疑”紊乱证据支撑揭示问题的客观性。审理人员可通过指导审计人员编制审计证据索引表,督促前端环节落实质量控制责任,整理好审计证据。增强审计证据的条理性,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审理核实证据的效率。 从证据分类谈完善证据 常见证据分类包括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电子证据、言词证据、专家鉴定意见等。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实问题事实的证据,该类证据证明力较强。审计定性依据的法律法规,大多为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规范性操作、目标性要求等刚性约束。基于多数的刚性要求,审计报告反映问题大多能获取直接证据,直接证据越多,证据证明力越强,审计报告质量越高。如,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反映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结余资金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反映“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不力、工程建设进度缓慢、违反会计准则等问题,证据均应直接了当、一目了然。 审计、审理对直接证据的常见分歧表现为对被审计单位签署“情况属实”取证单的认识不同。有的审计人员认为,被审计单位无意见,等同于问题事实清楚、审计定性准确,不必审理。而审理人员认为,签署“情况属实”的取证单如无反映问题事实的原始证据支撑,不可简单认定问题事实。特别是签署“情况属实”的同时,还另附否定意见情况说明的,审计人员需补充核实进行分析判断。此外,如原始证据不支持取证单反映事实,“情况属实”取证单不予认定有效。因此,只有原始证据与签署“情况属实”的取证单相互印证时,该类取证单才可采用。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认定问题事实的证据,该类证据证明力较弱。实践中,运用审计专业判断及推理,多个间接证据的补强可以证明问题事实,甚至成为突破问题线索的关键证据。证明违纪违法责任人身份及与其有资金往来的亲属身份问题,是审理中常见的需通过间接证据补强予以证明的问题。如,某责任人利用亲属身份注册公司,亲属关系证明成为证实该公司由该责任人控制的关键环节。多样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补充说明,同样具有证明效力。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以证明问题事实的证据。电子证据审理要关注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取证工作是否经过审批;关注电子证据的全面性,数据取舍是否思维严谨;关注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数据勾稽关系是否矛盾冲突;复算数据推演过程,验证结论的合理性,如要充分考虑资金池影响,关注资金层层支付流转,初始资金能否一直追踪匹配到最后;审查电子证据抽审情况,验证审计结论;核对问题事实表述,根据核实的电子证据及抽审情况客观表述,切不可简单以偏概全、以抽审定全貌。 言词证据主要是指与审计调查事项有关的人员向审计人员的陈述,主要指审计谈话笔录。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后,言词证据虽会重新收集,但审计谈话笔录作为重要证据也应严格规范。审计时,询问被谈话人时不应少于两名审计人员,要事先拟定谈话提纲、明确询问重点,谈话前要告知被谈话人如实回答的责任义务,谈话中不得诱导被谈话人做“是”或“否”的回答,谈话结束后允许被谈话人修改补正,并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审理时,应审查笔录的制作、修改、确认是否符合规定,时间、地点、告知被谈话人权利义务等形式要件是否齐全。被谈话人的猜测评论推断不能作为定性依据等。其中,审查谈话笔录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以及多份谈话笔录内容是否矛盾冲突是核查证据的关键环节。如甲通过中间人向乙的亲属转款,甲承认给乙好处,但中间人认为这笔钱是此前其借款给甲后甲的还款,之所以又转给乙的亲属,是退乙亲属的股权款,乙亲属也承认是退股款,且中间人和乙亲属确实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关于这笔钱是否能认定为乙收受甲的资金的谈话笔录就存在矛盾。最后在审理的建议下,审计人员扩大中间人与甲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等取证范围,再结合收款与请托事由时间相近性等其他关联的间接证据作出判断。 专家鉴定意见或监管、专业部门的工作成果,国家审计准则97、98条对运用该类证据提出规范要求。审计人员收集运用该类证据,应关注鉴定专家的资质,鉴定意见、工作成果与审计认定事项的相关性,使用方法的适当性、合理性,鉴定意见、工作成果与其他证据是否相符等。引用监管部门、专业部门的数据应经核实并在审计报告、信息文稿中标注。不能仅凭鉴定意见就得出审计结论,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运用判断。如,审计人员多角度取证证明某建设工程为虚假工程,取得专家关于地质结构不适宜建设该工程的地质勘查报告,收集建设年度地面无建设活动的卫星定位图,结合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材料用量情况说明推断工程材料用量虚假等。建设工程虽属专业领域,但专家鉴定意见结合其他间接证据的运用,推理结论审理也可予以采纳。 证据是历史遗留的碎片,要将碎片还原为事实不是易事。审计不是被审计单位交易或事项的直接亲历者,需要获取审计证据来认识交易或事项发生、演变与结果。审理需要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内心确信。审计、审理收集、判断和审查证据的过程就是实事求是的过程,因此,审计、审理应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障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作者单位 审计署审理司) 来源:中国审计报 文:龙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