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在各种生产和贸易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客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正因如此,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犯罪应运而生。
其中,实施侵权的主体多为企业内部员工、离职人员,他们因禁不住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向公司的竞争对手高价出售、或离职后带走商业秘密另起炉灶与原公司抢夺市场,企业对此防不胜防。
本文将结合办案经验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启动程序、该类案件的办理要点等,供读者参考。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刑事程序启动
实务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类的案件,司法机关的第一步往往是结合商业秘密的特征或利用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被侵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什么是商业秘密
什么样的信息、具备何种表现形式才会被法律所保护?依法可知,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经营中通常需要保护的技术信息有:配方、方案、制作方法、制作流程、设计程序、技术设计、技术样品、实验方法、电脑程序、制作工艺。无论是一项完整的技术内容亦或上述某一项要素,均属于公司技术信息范围。是故,企业内部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具体执行事务的业务人员都有机会获取企业的机密,企业经营中多个阶段均存在泄秘的风险。
常见的经营信息有: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管理经营、标书标底、谈判计划、发展规划、货源渠道、投资方向及计划、产品成本及定价等。经营信息侧重于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形成的知识和经验,尽管不具备技术信息自身的技术水平,但具有自己独特的、巨大的经济价值,对企业的发展极为重要。
商业秘密有什么特点
一,隐秘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商业秘密之所以具有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如果一项技术秘密已经公之于众,权利人也就不具备竞争优势,不再需要加以保护。
二,实用性(又称“商业价值性”)。实用性是指运用该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创造出实际价值、带来经济利益,没有实用性的信息不能视为商业秘密。
三,保密性(又称“管理性”)。保密性指商业秘密拥有人为拥有商业秘密而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例如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条款、标注保密标志。如果企业某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已符合商业秘密的其他要素,但未对其加以保护,后期也可能会被认定不属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办理要点 司法机关确认被侵犯信息为商业秘密,启动刑事调查后,往往根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固定相应证据、完善证据体系、推动案件办理流程。构成刑法上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犯罪主体的认定
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内部员工范围非常宽泛,基于职务、业务、许可关系而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都可能成为侵犯主体。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一般从以下范围进行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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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高管、领导等核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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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如技术工程师、设计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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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后掌握商业秘密的离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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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从事监管活动而接触过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工商、税务等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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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机会以盗窃、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个要素在实践中认定难度不大,司法机关根据商业秘密的来源、侵权人获利情况即可认定其主观故意。
犯罪客体的认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和取证,前文已做论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客观方面指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和重大损失后果的认定是关键的一个环节。
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司法机关在实务中收集、固定侵权行为的证据,有以下要点:
其一,收集侵权人采用非法手段的证据。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日益丰富,现今司法机关对侵权人的居所、犯罪现场等进行检查时候,尤其注重对电脑、U盘、移动硬盘、手机等电子设备的检查,在这些介质中往往可以获取侵权人采取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的大量电子证据。企业想要利用好电子取证手段维权,应当了解其相关要点。
其二,收集侵权人滥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证据。只有使用了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才会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竞争优势的丧失,因此收集这类证据非常关键。司法机关往往通过搜查、调取侵权人或侵权公司的销售记录、会议记录、会计凭证、账目、与客户的交易合同、来往信函以固定证据。
如何认定重大损失?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遭受的“重大损失”如何计算是司法机关办理中的一个难点,也往往是案件到审判阶段后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重大损失的计算方式,刑法无明确规定,在实务中司法机关参照的具体依据主要有:公安部《关于在办理侵犯商业犯罪案件中如何确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计算方法的答复》、《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概而言之,对“重大损失”的计算方式有两种:①以权利人受到的损失计算,②以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近年来,在我办理的公司反舞弊案件中,接触了多起公司内部员工侵犯机密的案件,现在这类案件呈现多发性的态势,但是由于实践办理难度很高,权利人即企业自身往往不知道案件办理程序,不能有效采取措施协助司法机关推动案件进展。
撰写本文,是希望企业能够了解本类案件的办理流程、焦点问题,进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事后得以行使合理的补救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