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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与对策研究
2025年08月26日

通过投诉、举报、诉讼等途径,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申请举报奖励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旨在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倒逼企业守法经营、弥补监管力量不足。然而,用极低成本换取高额利益的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游走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严重困扰了企业,挤占了行政和司法资源,挤压了消费者的维权空间。当前,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已引发实务界、学界、媒体界等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部分观点认为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是“市场清道夫”、打假无错,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部分观点认为该行为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涉嫌滥用权利和失信违法,冲击公序良俗,应当予以规制。

 

课题组从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这一热点争议入手,立足服务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坚持既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立场,研究相关行为及其异化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以助推打造诚信、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消费环境和法治环境,让消费者放心消费,让经营者安心经营。

 

一、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现状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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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数据到案例,透视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现状

当前,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主要集中在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同时也向税收、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蔓延。

 

课题组对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数据开展调研分析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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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数量和活跃度快速增长。2023年,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处理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类诉求24.6万件,其中年投诉举报量10件以上的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群体达到7880人,呈现高度活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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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反映问题相对集中。职业索赔职业举报问题仍主要集中在违法宣传、标识标签、食品等领域;通过词云分析,“冷食类许可”、“食品标签”、“举报奖励”是食品领域关注的热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主要瞄准易搜索发现、门槛低、危害小的领域,而对于真正需要打假的售假窝点、重大安全违法行为,却不会打、不愿打、不敢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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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存在团伙化、链条化趋势。近年来,职业索赔职业举报家族化、组织化、团伙化运作模式凸显,这些群体为规避风险,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网络上“职业索赔交流群”“职业打假群”以及各类传授打假经验、有偿培训的公众号等屡见不鲜,逐渐形成了以职业索赔为业、以传授职业索赔为业的链条。本市的葛某、冯某等7人自2021年以来累计提交4000余件投诉举报;以刘某为代表的职业索赔人,累计投诉举报12113件,共用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明显呈现团伙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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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诉求从以投诉为主转向以举报为主。当前,因为主张惩罚性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相关人员转而通过海量举报申请奖励或者胁迫经营者进行牟利。以某省职业类投诉举报数量分别来看,职业类投诉17.3万件,占总投诉量9.6%;职业类举报33.9万件,占总举报量40.2%;职业类举报是职业类投诉的1.96倍。

通过平台问卷调查发现,某头部网络交易平台内8856家商户中的68%遇到过职业索赔职业举报,其中4462家商户共支付钱款3000万元。通过企业座谈交流,上海某超市1800余门店月均遭遇职业索赔职业举报2件,大量加盟店受到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影响被迫关店。根据检察机关刑事案例统计,2023年以来本市进入刑事程序的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类案件共21件,已有7起案件作出判决。其中,许某某团伙存在摆场架势、言语威胁、向超市收取保护费等情节,被认定形成恶势力组织,已依法判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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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概念到特征,客观界定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

“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全国各类政策文件分别采用“牟利性‘打假’”、“恶意投诉举报”“滥用投诉、恶意举报”“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等不同的表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采用“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表述。虽然名称各有差异,万变不离其宗,这一社会现象通常都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商品、服务存在瑕疵或者问题仍然购买,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向经营者进行索赔,或者利用举报奖励制度向行政部门申请奖励的行为。现实中,逐渐演变出通过反复纠缠企业、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方式施压或者通过“造假”后“假打”,胁迫经营者支付财物的行为。同时,冠以“职业”两字反映相关行为的牟利性、持续性,需要一定数量的诉求进行支撑。

 

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呈现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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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显脱离“打假”目的。职业索赔举报人以追逐利益为目的,大量、集中性提出投诉举报,一般瞄准标识标签、广告宣传等瑕疵问题,极少涉及商标侵权、可能引发不良后果的质量安全、食品安全问题,一旦拿到钱款,相关人员还会主动撤回投诉、举报、复议、诉讼,恰恰偏离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初衷背道而驰。2022年,涉及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政复议的撤回率达到38%。再如,范某围绕标识标签、广告宣传等问题通过12315平台在全国范围内投诉举报6236次,存在大量撤回投诉举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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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严重背离诚信原则。具体表现为滥用投诉举报等权利,如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反复投诉、批量无效举报,滋扰企业;瞄准执法瑕疵或过失,积极利用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监察等途径向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施压,并最终传导给企业,行为表现程式化,“一买、二投诉(举报)、三公开、四信访、五复议、六诉讼”,先民事、后行政、再司法已经成为惯用套路。某职业索赔人用足法律程序,历经一审、二审等程序,曾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00余次,占用大量司法资源。本市2023年,涉及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相关行政复议近3000件。金山区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行政复议197件,占复议总量的98.5%。深圳市常、张、徐、杨等四人年均举报8000余件,曾叫嚣“你如果不做多些(奖励),你五十多个举报我全都会复议”、“不加快速度给我做奖励,我再去你辖区举报几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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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部分越过法律边界。随着经营者法律意识上升、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的建立,部分盲目跟风、不具备专业能力的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的牟利空间被压缩,逐渐发展出一系列诸如捏造证据、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本市黄浦区、静安区、普陀区以及北京、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等地均发生相关人员多次在食物内异物造假、敲诈经营者的案例。某生鲜连锁门店近一年来因存在异物等问题对1214个账号实施赔偿56.6万元,并不得不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技防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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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现象到本质,认清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性质

通过获取利益的途径、渠道,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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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知假买假、高额索赔”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问题或者瑕疵,仍然反复或者大量购买并通过投诉、诉讼等渠道主张高额惩罚性赔偿。张某在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两日内先后购买了46枚刚刚过期的散装咸鸭蛋,让经营者分别开具购物小票共46张,随后,原告以46枚咸鸭蛋均已过保质期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经调解未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按照每次购买过期鸭蛋行为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46000元。相关行为形式上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关于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实际明显存在“知假买假、买假索赔”的意图。职业索赔群体将自己标榜为“啄木鸟”,在投诉内容中往往首先写明“本人为生活消费需要,……”,明显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然而普通消费者不会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的瑕疵、问题仍然购买,实际上相关职业索赔人员只是把购买商品作为后续高额索赔牟利的一个环节,甚至心理上期待或希望存在违法行为,从而反复、大量、分次购买后索赔。此类知假买假后索取赔偿的行为是非常态的,存在故意性、恶意性,以高额索赔为目的,营利性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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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举报奖励型打假”:向行政部门举报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申请举报奖励,且不存在以举报、曝光等方式胁迫他人的情形。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通过行使法规制度赋予公民的举报权利,依据食品安全、交通、税收等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申请举报奖励。如知名职业举报人王某举报某天猫商家偷税漏税,企业最终缴纳税款、罚款等合计近2650万元,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3万元;某市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一个半月,1名举报人提交违法停车、实线变道等举报400余起,并申请举报奖励。此类行为在法定框架内行使权利,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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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胁迫式举报打假”:无实际消费关系,事先掌握经营者的涉嫌违法行为证据,以不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不向媒体曝光或者撤回已提出的举报等为条件,胁迫或者诱导经营者给付财物。部分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足不出户,通过在外卖平台、电商平台使用网络爬虫等技术“撒网式”搜索,大范围、大批量提交举报。相关人员不考虑违法情节,以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额度夸大商家违法行为的后果,威胁商家如果不给予钱款就将予以举报。如2024年1月,山东潍坊一未成年人刻意隐瞒年龄特征,购买香烟后亮出身份证,以店家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违法为由,索要1万元。2022年,王某等6人利用商家担心被高额罚款的心理要挟商家“花钱消灾”,仅以“超范围卖凉菜”一个事由,短短几个月通过投诉举报的手段敲诈勒索各省市3000多家外卖店,涉案金额100余万元。此类行为已经明显背离社会监督的初衷,如存在胁迫情况且涉及金额较高、次数较多、情节恶劣,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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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收取保护费:通过投诉、举报等反复滋扰企业后,索要财物或者收取各类“服务费”“咨询费”。部分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通过滥用投诉举报权利,利用举报必查的工作程序,以海量投诉举报反复滋扰企业,让企业疲于应付各类调查,甚至发展为“群狼战术”等报复手段向相关市场主体索要各种“公关费”“好处费”“保护费”。在调研中,有的企业反映部分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要求企业按期提供一定费用或者主动要求担任企业“顾问”,从而免于被“骚扰”,或者承诺可以协助摆平其他团伙的“打假”行为。某平台内某化妆品经营者曾向政府反映多次被职业索赔职业举报团伙反复滋扰,被勒索的相关钱款占其创业期间营业成本的近10%。本市奉贤区曾侦破一起相关人员专门成立公司,反复纠缠、举报经营者后签订合同收取“法律服务费”的案件。此类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存在违法犯罪的情节,甚至涉黑涉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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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造假”后“假打”:利用虚构、捏造的事实、证据主张高额索赔,或者胁迫经营者给付财物。安徽某团伙在餐馆就餐时,将铁丝和金属片放入口中甚至吞入腹中,声称吃出异物,并凭借医院检查报告,要求店家赔偿,敲诈40余家经营者20余万元,犯罪足迹涉及安徽、浙江、福建、江西等多个地方。实践中,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属于小概率事件,但相关人员短时间内通过投诉、诉讼大量提出涉及过期食品诉求的情况屡见不鲜,且相关人员往往从入店即全程录像、“一镜到底”至发现过期食品。上海多家连锁超市遭遇过“掉包”行为,行为人在不同门店购买相同产品“造假”,因此通过批次管理、进货记录、保质期记录和物流情况都无法查见问题批次。颜某、付某等一年内围绕过期食品等在本市提起民事诉讼232件,大量存在撤诉、作为原告不出庭等情况。部分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不择手段,采取夹带、掉包、造假等方式追求高额利益,属于假“维权”、真“碰瓷”,已涉嫌构成敲诈、诈骗、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影响营商环境,妨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2024年新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揭示了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的行为性质。相关条款是此次立法的亮点,回应了实践需要,也反映出职业索职业举报索赔行为已经具有一定普遍性,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制。

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反映违法行为,应当承认其客观上呈现一定的公益价值,谨防片面否定。在媒体舆论方面,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员高举“打假”的旗帜,天然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容易在网络及各类自媒体宣传中博得关注和支持。但同时要看到,在私利驱动下,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通常用足各种手段,上述五种行为模式相互交织、相互纠缠,难以割裂,合法行为、失信行为和非法行为并存。这也是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定性难、社会各方认知不一、易引发争议的重要原因,需要辩证看待,认真分析相关行为的成因,从而推动有的放矢、分类管理。

 

 

二、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异化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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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者法律意识欠缺和趋利避害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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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强,在利益驱使下从事违法经营行为,为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在线上消费场景,许多商家为应对激烈竞争的环境,为提高营收,倾向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夸大不实的广告宣传。只要虚假广告宣传等带来的流量或者收益远大于被索赔举报的支出,商家会利益权衡任由违法行为滋生存续。在线下消费场景中,一些小型餐饮店、食杂店因超范围经营、食品标签等违法行为成为被索赔举报的“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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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法行为被举报后,因种种因素选择“破财免灾”。经营者为维护形象商誉,担心因违法行为被处罚、公示影响自身信用;估算被处罚金额可能远高于向相关人员的赔付金额(针对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针对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安全法》规定了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更倾向于私下妥协。同时,经营者也担心遭遇报复性、集中性投诉举报以及疲于应对行政检查;担心出庭特别是异地出庭应对民事诉讼的成本远高于1000、500元的私下和解成本。本市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某公司用于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各种成本高达200万元。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正是抓住了经营者的上述心理,变相迫使其选择“花钱买平安”。这也成为近年来本市两会代表委员及外资企业商会、小微电商等集中反映的影响营商环境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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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的赋权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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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衍生经济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最低500 元”及《食品安全法》的“退一赔十”、“最低 1000 元”是职业索赔人引用最频繁的法律条款。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依然购买并要求赔偿的,秉持支持态度。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缺乏对主张人实际受到的损害、经营者主观意图等因素的考虑,适用条件模糊不清导致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类案不同判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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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制度孕育获利空间。片面强调举报奖励效应以及制度的不周延激发了职业举报人的逐利心理。当前,食品领域的举报奖励过细、门槛低,没有充分考虑职业举报人的影响。如,2022年度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年度支出的80%被5名职业举报人获取。食品领域“扫街式”举报并申请举报奖励的情况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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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许可制度相对严苛让举报人有机可乘。上海、安徽等地多家餐饮店因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经营资质售卖拍黄瓜、在凉皮里加黄瓜丝等被处罚,引发网络热议。根据我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生食类、部分冷食类食品的加工制作应在专门空间内进行。不少餐饮小店因不了解法律法规未办理冷食类许可,或因办理冷食类许可的门槛较高而无法办理,让职业举报人“嗅到商机”,通过互联网搜索信息、批量举报或以此为由进行胁迫式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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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违法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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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权利和救济途径的代价过轻。当前,投诉举报信访无任何门槛,特别是针对各类非常态的投诉、提交大量不属实举报的行为人,各行政部门难以采取有效措施。相反,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可以以近乎零成本通过复议、诉讼对承办部门带来诸多挟制,甚至挤占纪检、监察等渠道反映基层干部“渎职”“不作为”而进行无休止的纠缠。如,一名职业索赔人用足法律程序,历经民事一审、二审,最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00余次;知名职业举报人陆某在21个省市每年提起上百起行政诉讼,大部分案件其又不出庭,法院只能按撤诉结案,浪费大量司法、行政资源。本市某市场监管所长因对举报线索依法不予处罚,被相关人员向监察部门反映是辖区企业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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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类违法犯罪行为固证取证的难度较大。相关人员造假、掉包、夹带且擅用话术,甚至已通过视频、公证等方式固定了原告起诉的充足“证据”。俗话讲“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针对此类处心积虑的“造假”,要寻找、固定证据推翻职业索赔人的诉求或者追究其法律责任更是难上加难。经营者如没有完整、全方位的视频监控证据,仅凭借单方陈述等主观证据,难以获得行政部门的信任和支持,在食品类民事诉讼中也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北京市某小超市的监控曾显示,一女士先投放过期食品,随后一男士对购买过程现场录像并举报、索赔,但因食品体积太小,公安机关难以定性立案。各地餐饮店经常遇到“异物”类投诉举报屡见不鲜,一方面,客观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可能,一方面,固定现场证据或者对头发等异物的来源进行确认的难度很大、成本较高,经营者往往因证据问题忍气吞声。如,孙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涉及食品内存在头发、食用后肚子不舒服等投诉10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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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认知及适法口径不统一。随着网络媒体的日益发展,部分自媒体为博眼球、赚流量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进行片面、不客观的报道或评价,也会给社会公众造成错误的价值观导向。一方面,当前部门间的法律适用和认知不统一为部分游走在“灰色地带”的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另一方面,传统习惯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表述的不同也引发了大量问题,如花露水不能宣传“防蚊”、松花菜不能称为“有机花菜”,青团是否需要同时具备“麦芽汁和艾草粉”等。2023年,本市政法委牵头研究应对牟利性索赔行为的过程中,各部门迟迟难以达成一致;各级法院对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当予以支持、食品标签类瑕疵是否构成误导或者是否影响食品安全等基础性问题存在不同的见解,比如本市法院受理的职业索赔类民事诉讼中约有65%因涉及食品安全得到支持;各地区对胁迫式举报的认识也不完全一致,有的未能通过检察机关批捕程序,有的虽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被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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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压力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各类考核量多面广、层层加码,最终将压力传导给企业。基层面临国务院“互联网+督查”、信访、市民服务热线、法院庭前和解率、法治考核、办案考核等各方面的压力。考核机制的出台初衷是好的,但却忽视了考核机制要客观公正地发挥作用应建立在各方主体懂法守法、诉求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一味追求满意度、和解率、罚没款的数值可观,进而形成“唯分数目标”的工作氛围,与优化营商环境、法治环境的要求背道而驰。严苛的考核机制,容易导致承办干部选择息事宁人、倾向性地支持不正当利益诉求,甚至牺牲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来换得所谓的“满意”评价。

三、规范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对策与建议

 

即将于7月1日施行的《实施条例》已经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亮明态度。下一步,要站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大局,努力推动全社会对影响营商环境、法治环境、消费环境的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形成统一的认识。要坚持分类管理、制度治本、疏堵结合,敢于担当,敢于亮剑,既要继续鼓励法治框架内的社会监督,支持任何自然人和组织对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系统性风险的举报,又要规范滥用投诉举报诉讼权利和失信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查处以“维权”、“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切实警惕在政策执行层面的“一刀切”,努力让打假更多立足于社会公益,而非片面追求“私利”。

 

(一)认定职业索赔行为“营利性”本质特征,排除其“消费者”的身份。

区分职业索赔行为与生活消费行为是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行为的首要任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都限定于“消费者”。正如前述,职业索赔行为把购买商品作为后续索赔的一个环节,往往知假买假,反复、多次或者拆单购买同一或者类似问题的商品,以谋取高额利益,整体上具有营利性,并不属于生活消费行为,不具有正常维权的权利基础。一方面,立法、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媒体等各方要通过立法立规、建章立制、以案释法、广泛宣传等方式,统一全社会各方认识,明确排除职业索赔人“消费者”的身份,不受《消法》等保护。对相关投诉,以非为生活消费需要为由不予受理;对相关诉讼,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主张,仅支持退款的诉求。建议正在研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司法解释能够排除相关人员“消费者”的身份,推动法院系统有效统一法律适用。另一方面,针对“知假买假、高额索赔”非常态、营利性的特点,要以落实《实施条例》为契机,建议修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立法保障,明确其滥用权利、非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性质,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失信惩戒,探索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分类分级适用惩罚性赔偿,努力避免“小错大赔”。

惩罚性赔偿应当发挥惩戒、教育、预防等功能,以合理、适当、必要为原则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进行分类分级,既有利于遏制违法经营行为,又避免形成过度激励,防范权利滥用或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一是支持和鼓励对影响实质性食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等重要或专业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对普通消费者的相关惩罚性赔偿主张,依法积极予以支持,切实避免因职业索赔行为先入为主,造成对普通消费者维权空间的挤压。二是限制轻微瑕疵违法行为、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对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且企业无主观故意、没有造成恶劣后果或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仅支持退款而不支持惩罚性赔偿。对已认定职业索赔行为或者明显非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相关诉求,不支持惩罚性赔偿,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纠纷、侵权之诉等主张其他权利。三是探索惩罚性赔偿的梯度适用机制。针对“退一赔十”规定,赋予法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1-10倍内赔偿的自由裁量空间。

(三)全链条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切实防范“小过重罚”。

依据《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的精神,全方位落实过罚相当和包容审慎原则。在立法层面,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重点法规,将过罚相当原则贯穿修改的全过程,设定罚款要统筹考虑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针对广告宣传这一举报集中领域,建议增设责令改正环节,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再实施处罚;研究增设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方式,避免企业在高额处罚压力下轻易妥协。在考核层面,探索瑕疵容错免责机制,对情节轻微未损害申请人实体性利益的,可以根据当年度单位诉求量大小确立一定比例的容错免责率。探索推广轻微瑕疵指正方案,针对职业举报行为引发的复议诉讼,由司法机关对瑕疵问题予以纠错但不纳入考核扣分范围,既缓解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在法治建设、信访、办案、市民服务热线等方面工作考核压力,避免为了“行政复议零撤销,行政诉讼零败诉”向企业施压;又缓解基层法院面临的“息诉服判”以及重申、改判的压力。在执法层面,坚持“执法+服务+普法”一体化理念,加快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突出法情理统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适当性既要符合法理,也要符合大众的朴素认知。进一步扩大各领域“免罚清单”和“减轻处罚清单”覆盖面和适用范围,特别是在食品领域,要统筹好“四个最严”和过罚相当。杭州某炒货店因广告绝对化用语被罚20万、陕西销售5斤问题芹菜被罚6.6万等案例,均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值得反思。

(四)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高效运用有限的举报奖励。

举报奖励经费由财政支付,来自于纳税企业和公民,要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一是积极鼓励和支持内部性举报或者“吹哨人”举报,提升对涉及安全、民生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额度,即使是职业举报人,也应当予以鼓励。二是加强疏导,职业举报人在制度框架内举报属实的违法行为并申请举报奖励的,应当积极予以落实,避免职业索赔人纠缠企业、胁迫企业支付财物。三是规范和限制。部分人员通过技术手段,批量生成举报并通过格式化文本申请举报奖励,针对此类盲目、批量跟打以及吹毛求疵式的举报,实行奖励衰减、限制等措施。建议修改《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使举报奖励的标准、范围更加科学合理,避免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被相关人员“专享”。举报人针对同一食品、相同违法行为已经获得过举报奖励后,限制其在其他生产商、销售商所在地申请奖励。同时,除了重大违法行为奖励外,探索限制面向一名自然人的、针对同类违法行为的累计奖励额度;对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频次、数量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举报,明确不予奖励。

(五)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着力提升社会诚信意识。

当前,假冒伪劣、夸大宣传、短斤缺两等常见易发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市场秩序、市场环境与广大消费者的期待还有差距,需要建立和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共同治理体系。经营者必须明确作为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身份,时刻要将守法经营摆在首位,经常性开展常见易发问题的自查自纠,提升诚信经营水平。要加强平台合规审查责任的落实,提高对平台内违法行为的排查力度;加强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智能识别,强化平台内部的预警提醒。食品经营者要提高对“夹带、掉包、藏匿”等行为的技防力度,强化经营场所重点区域的视频监控,增强固定证据和主动报案的意识,同时对存在违法的行为自觉改正并承担相应责任,做到不私了和解”。消费者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主力军作用,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成为文明消费、依法维权的践行者,在法治轨道内开展民事活动,倒逼经营者提供安全、放心、优质的商品和服务。政府应当加强对常见易发违法经营行为的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发布经营风险点提示,督促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导经营者持续提升供给质量。

(六)推动社会组织发挥更大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

充分发挥消保委的平台作用,架起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桥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服务企业发展、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重要职责,积极制定合规指引以及各类行业标准、自律准则,努力挺在行政部门前面。充分发挥消保委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联动治理作用,实现“办好一个案件,整治一个行业,规范一个领域”的效应。通过圆桌会议、沙龙等各种形式,收集企业需求和迫切问题并反映给有关行政、司法部门,推动形成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共识和氛围。进一步发挥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短视频等新媒体宣传阵地作用,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中的“白”“灰”“黑”行为,进一步立足正负面差异化讲述、分众化传播,既广泛宣传打击违法行为的正面典型案例,传递清晰明确的法治信号,营造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又加强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负面案例,可以通过“以案说法(职业索赔职业举报典型案例)”等栏目,发挥刑事案例的震慑作用,将“抵制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内化为广大群众、市场主体的行为自觉,着力打造全媒体宣传矩阵,引导形成社会共识。

(七)数智赋能,强化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防控治理。

一是加快建立一体化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要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积极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重点推动形成各部门共同认可的异常名录标准,推动信息的互信互认。借助长三角一体化的东风,可以首先探索三省一市的异常名录信息的共建共享。二是积极构建投诉举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领域异常诉求智能甄别预警的场景应用。依托市民服务热线、各部门投诉举报处置平台、审判办案系统以及社会第三方调解平台的数据,通过设置筛选规则,建立数据模型,实现异常诉求的智能自动甄别、预警提醒和类案推送,助推执法口径和裁判口径的统一,推动实现异常名录在投诉调解、举报核查、民事诉讼、行为定性、刑事打击等方面的综合场景应用。三是建立健全刑事综合防控体系。以贯彻落实《实施条例》为契机,完善公检法司及行政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完善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情研判、引导取证等一体化工作机制。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综合利用治安处罚、刑事打击等手段,加大打击力度,露头就打,重拳出击,让违法犯罪者痛到不敢再犯。

 

来源 | 上海市消保委第三课题组 虹口区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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