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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恶意减损公司财产,企业应该怎么办?
2025年09月03日

 

行为模式

 

恶意减损财产类舞弊行为模式,即公司实控人通过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公司财产、放弃公司债权、恶意对外提供担保、或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公司财产等方式,对公司财产进行恶意转移,以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常见操作如下:

 

1、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

 

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的公司财产种类较多,常见的为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公司的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公司设备等高价值财产,以逃避公司债务。

 

2、放弃公司债权或恶意提供担保

 

放弃公司债权,包括放弃到期债权和放弃担保债权,以此减损公司财产。该行为模式较为直接,即明示其放弃债权,或到期后故意不行使该债权。

 

3、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

 

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即公司已出现破产原因,董监高却仍在收取公司绩效奖金、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收取高额工资薪金报酬。

 

董监高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类似于职务侵占,但范围较职务侵占更广。除职务侵占外,公司实控人在破产前后利用职权转移公司的财产,如直接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转至个人账户 ,都可认为构成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被要求返还。

 

法律规制

 

上述减损公司财产的舞弊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因此针对上述行为多采用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但如若行为人通过上述减损公司财产的舞弊行为,逃避债务、侵占公司财产等,且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即可通过刑事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民事救济路径

 

经反舞弊调查介入,若发现公司实控人确有上述减损公司财产的舞弊行为,则可针对不同的行为,采取不同的救济路径。

 

(1)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放弃债权或恶意担保等:

 

针对上述减损公司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1],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减损公司财产的行为,进行撤销。

 

同时,公司高管利用职权进行上述减损公司财产的行为的,股东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请求董事、监事追究高管的侵权责任,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追究高管的侵权责任,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

 

针对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追回[2],要求董监高返还该部分财产。

 

2
刑事责任追究

 

(1)职务侵占罪

 

如若公司实控人为公司员工(如董监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放弃债权、恶意提供担保等减损公司财产的方式,将公司财产转移并非法占有,且数额较大,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3],公司实控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2)挪用资金罪

 

如若公司实控人为公司员工(如董监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放弃债权、恶意提供担保等减损公司财产的方式,将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4],公司实控人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如若公司通过上述减损财产的行为,转移财产、逃避公司债务,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且情节严重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5],公司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对公司判处罚金,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如若公司实控人通过上述减损财产的行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且情节严重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6],公司实控人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调查路径

 

发现异常:财务稽核

 

通过对公司开展的交易、资金的进出进行财务稽核,发现可能存在异常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恶意减损财产类舞弊行为,虽可能存在较复杂的交易模式和流程以掩人耳目,但其本质是进行对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因此,通过财务稽核判断交易进行和资金往来的合理性,是发现异常交易或资金往来较为直接和直观的做法。

 

此外,除自主发现外,还可能存在知情人举报的情形。针对举报情形,可以直接对被举报的交易和资金往来,展开上述财务稽核,判断是否确有可能存在异常。

 

调查异常:外围调查(关联关系调查)、电子取证

 

经部分公布案例显示,减损公司财产类舞弊行为,转移财产的对象,多为公司内部舞弊人员的亲属、同学或朋友,或上述关联人员实控的公司。因此,针对异常的交易和资金往来,进行充分的外围调查,有助于进一步判断该笔异常的交易,是否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同时,对该笔交易或资金往来具有实际操控权限的关键人员,可以展开必要的电子取证调查。通过对管理人控制的工作电脑中的往来邮件、即时通讯、电脑文件等进行电子数据分析,调查该笔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为以侵占公司财产为目的的减损公司财产行为。如关联公司大量文件存储于该实控人工作电脑,资金存在预先支付或实际未支付等证据。

 

如若通过上述调查,发现公司实控人确实存在异常的减损公司财产的舞弊行为,一方面可以考虑从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另一方面如若上述行为的目的为侵占公司财产,则可以考虑进行刑事控告。

来源:内控与反舞弊研究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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