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是上市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中最常见的类型,公司通常出于满足上市条件、再融资条件,完成业绩对赌,利益输送及实现股东高位套现等目的粉饰财务报表从而导致财务造假。本文汇总了上市公司通过货币资金项目进行财务造假的案例,深入分析各种货币资金财务造假的手段。
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拥有的,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金属于资产负债表中流动性最高的资产类科目,上市公司通过货币资金进行财务报表粉饰与造假,在实操性上相比通过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造假会更容易。他山咨询经整理案例后发现,实操中上市公司主要通过伪造虚构票据、虚构银行流水、伪造篡改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回单等单据、调节会计科目余额、利用资金池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具体如下:
财务造假案例分析——货币资金
近几年票据市场发展迅速,与票据相关的资产负债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上市公司使用的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其本质上是具有融资属性的远期支付结算工具。上市公司通过票据造假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伪造票据掩盖被占用资金,虚构票据贴现业务虚增利润,开具空白支票、利用空白支票抵押虚增货币资金等。上市公司通过伪造、虚构票据造假被处罚或被终止上市的案例如下:经中国证监会发现,公司于2011年4月29日披露的2010年年度报告显示控股股东HXT已经履行及代付的股改业绩承诺资金38,452.845万元,实际未真实履行到位。为掩盖这一事实,BYTZ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并披露财务信息严重虚假的定期报告。经中国证监会发现,为掩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王某安排人员搜集票据复印件,将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公司2013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1,325,270,000元,其中1,319,170,000元为无效票据。公司2014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1,363,931,170元,其中1,361,531,170元为无效票据。2015年上半年应收票据的期末余额为1,099,000,000元,其中1,098,700,000元为无效票据。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2号——货币资金审计》的要求,可以从以下几点识别公司是否通过票据进行财务造假:重点关注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有没有银行承兑协议支持;银行承兑票据保证金余额与应付票据相应余额比例是否合理;公司是否存在频繁的票据贴现,根据公司应付票据的规模合理判断保证金数额是否合理等。上市公司为了虚构营业收入及利润,通常会通过虚构业务、虚构物流单据、虚构出入库记录、虚构银行流水等方式达到目的。上市公司通过虚构银行流水造假被处罚的案例如下:2016年至2018年,公司通过三家主要子公司虚构销售及采购业务、虚增销售及管理费用、伪造银行回单等方式,导致同济堂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公司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3.8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6亿元,虚增净利润2.99亿元,占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净利润的226.52%,上述情况导致同济堂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综上,中国证监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中国证监会主要从以下几点认定公司虚构业务、虚构银行流水:一是从银行调取的公司账户资金流水与公司会计账簿记载的银行资金收付存在重大差异。中国证监会经调取公司三家主要子公司6个主要银行账户2016年至2018年度资金流水,发现公司会计账簿记载的大量的销售收款、采购付款及费用报销等业务无对应的银行资金收支流水。二是公司的财务不规范,公司账簿记载的确认收入的会计凭证,原始单据缺失情况较为严重。公司无法完整提供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完整原始单据。三是实际走访数据与公司账务确认数据不符。中国证监会从2016年至2018年涉嫌虚构银行流水的客户、供应商中抽取了一部分进行现场核实,实际走访数据与公司账务确认数据存在重大差异。四是税务资料显示公司纳税记账造假。中国证监会经从武汉、南京、新沂税务机关调取公司三家主要子公司2016-2019年纳税记录,显示与公司披露的已交纳税款存在重大差异,且上述公司记载的已通过银行存款交纳税款的会计记录,均没有实际的银行资金支付流水。以上证据证明公司相关收入、成本、费用确认依据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内部资料不能证明相关交易真实存在,外部资料进一步印证公司存在虚假记账,故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业务、虚构银行流水的情形。经中国证监会发现,收购方JHJT与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期间,虚构3亿元银行存款,2015年1月,JHJT账面虚构收回1.7亿元其他应收款,虚构转入银行存款47,702,412.00元,同时再转出1亿元资金不入账,账面形成虚假资金317,702,412.00元。为掩饰上述虚假账面资金,JHJT在账面虚假记载2015年3月31日317,702,412.00元资金从JHJT平安银行账户划转至JHJT上海银行账户。此外,JHJT还在上海银行账户虚构郭丛军3月26日退回购房款11,700,000.00元,虚假账面资金扩大至329,402,412.00元。中国证监会对收购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收购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上市公司为了虚构交易流水掩盖资金真实流动轨迹,通常会先安排关联方进行资金划转,再篡改银行对账单上的收付款单位名称或交易金额,或者直接伪造银行对账单;为了虚构货币资金,一般会通过篡改或伪造银行回单等单据虚构凭证。上市公司伪造篡改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等单据被处罚的案例如下:——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XTDQ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外部借款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导致其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3年年度报告》虚减应收账款19,940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6,224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1,240万元,虚增应付账款1,521万元;虚增货币资金20,632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12,238万元。《2014年半年度报告》虚减应收账款9,974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6,994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272万元;虚增应付账款1,521万元,虚减其他应付款770万元;虚增货币资金14,767万元;虚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9,965万元。《2014年年度报告》虚减应收账款7,262万元,虚减其他应收款7,478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363万元,虚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12,944万元。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公司处以772万元的罚款。经中国证监会发现,公司虚增银行存款、应收票据。2015年,公司通过伪造银行回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及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入账等方式,虚增应收票据2,979,150,000.00元和银行存款1,208,436,000.00元。2017年,公司采用与2015年相同的手法,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记录,虚增应收票据706,920,000.00元。上述行为导致TSYJ披露的2015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报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公司披露年报虚假记载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罚款合计1,050万元。——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KMYY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造假伪造销售回款等方式,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6.81亿元。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年审会计师出具的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因此认定本案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2020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对21名责任人员处以9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款,对KMYY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马某田等6名主要责任人采取10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将KMYY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公司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承担5.2万中小投资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田夫妇及邱某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5%、10%、20%的连带赔偿责任。上市公司通过调节会计科目余额造假已是市场上较为成熟的财务造假手段,上市公司通过调节“银行存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在资产负债表日的余额达到虚增或虚减货币资金余额的目的。上市公司通过调节会计科目余额方式造假被予以行政监管措施的案例如下:——银行债务违约、银行函证未回函、大额支付的款项未及时记账,披露的应付票据余额与账面余额存在差异2018年4月,会计师对SWHB2017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保留意见的原因为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公司预付款项余额155,215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为预付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62,158万元、湖北大道天成商贸有限公司54,530万元、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7,300万元。会计师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上述预付款项的实际用途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上市公司与该等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截止2017年12月31日,SWHB公司预付款项余额155,215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年审会计师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上述预付款项的实际用途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上市公司与该等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金额为3.69亿元,2017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3.58亿元,发生流动性困难。截止年度报告出具日,SWHB发行的“16环保债”本息4.86亿元发生违约,部分银行债务及融资租赁债务出现逾期,职工薪酬未能按时支付,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应收账款18.68亿元被质押给债权人,主要工程项目施工处于停滞状态。上述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2019年4月,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之一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货币资金账面余额合计1,039.24万元,其中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1,008.30万元。年审会计师实施了函证程序,未回函账户29个,金额788.21万元。因公司部分银行账户久悬、预留印鉴未及时变更等原因,会计师无法实施其他有效的替代审计程序,因而无法判断未回函账户货币资金列报的准确性。2019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说明的公告》,公司将已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进行了仔细核对,发现因向湖北楚源(于2017年9月30日更名为“湖北广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大道支付的款项未及时记账,造成前期会计差错,上述款项于2017年第四季度记账,为乌海项目分包工程款及采购款。另外,在核对过程中发现,已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与账面余额存在差异。为了找到差异所在,公司核对了应付账款借方发生额,进一步发现已披露的应付票据余额与账面余额存在差异。北京证监局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由上述案例可知,SWHB的大额预付款项挂账的同时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多项资产存在被抵押、冻结、资产保全事项、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职工薪酬未能按时支付、欠缴税金等情形,这些异常迹象都属于我们发现财务造假的核查要点。根据《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对资金归集业务的解释,资金池业务属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客户建立用于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架构,用于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各账户间资金归集、余额调剂、资金计价、资金清算的现金管理产品。资金池业务涉及的事项有客户成员企业账户余额上划、成员企业之间透支、主动拨付与收款、成员企业之间委托借贷以及成员企业向集团总部的上存、下借分别计息等。上市公司通过资金池业务造假被处罚的案例如下:根据KDTZ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D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KDX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开立的账户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KD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258的账户KDX北京银行账户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KDX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9,571,053,025.20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4,599,634,797.29元)、14,689,542,575.86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6,160,090,359.52元)、17,781,374,628.03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0,288,447,275.09元)、14,468,363,032.12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2,209,443,476.52元)。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KD集团将协议下的KDX子公司账户资金实时归集到KD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3258账户,KDX及下属三家子公司北京银行账户的对账单不显示资金被上拨的信息,KDX从北京银行获取的银行存款余额依然显示这些被划走的金额,实质上构成KDX向关联方KD集团提供资金、KD集团非经营性占用KDX资金的行为。所以上市公司是否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资金池业务及其受限情况、关联交易给予充分披露是我们可以重点关注的地方。
除了上述手段,还存在上市公司利用过桥资金弥补货币资金期末余额的缺口、内外账核算、银行承兑汇票延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入账、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进行融资行为等方式粉饰财务报表。相较于其他资产类科目,上市公司对货币资金的管控难度较低。在内控管理过程中,我们更应当避免货币资金这样一项易于管控的资产成为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工具,希望本文通过案例及分析能带大家进一步理解货币资金财务造假及迹象。
财务造假案例分析——存货
2024年2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公布了近年来从严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况,并指出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基础,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前提,是证监会监管执法的重中之重。自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来,证监会进一步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净化市场生态,提升上市公司可投性。近三年共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397件,同比增长近20%,作出行政处罚523件,涉及1,932名相关责任人,对168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6件,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加速促进“优胜劣汰”。证监会强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一直是证监会的执法重点。近三年,共办理财务造假案件203件。一是强化对“关键少数”的责任追究。奇信股份、宏达新材时任实际控制人被证监会分别开出1,400万元、1,000万元罚单;康美药业、獐子岛时任董事长分别被判处12年、15年有期徒刑。二是重拳打击恶性财务造假行为。对易见股份、江苏舜天等重大恶性财务造假案件分别作出合计2,410万元、1,430万元罚款。三是全链条铲除财务造假“生态圈”。对凯乐科技、*ST华讯、新海宜等13家上市公司利用所谓“专网通信业务”进行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追责。对配合上市公司造假、“走账”的第三方,依法作出处罚或通报相关监管部门严肃追究责任。四是紧盯操纵业绩行为,穿透本质、严肃问责。对32家上市公司滥用会计政策、大额计提资产减值调节利润的财务造假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上市公司通常出于满足上市条件、再融资条件,完成业绩对赌,利益输送及实现股东高位套现等目的粉饰财务报表从而导致财务造假。回顾上期发布的《财务造假案例分析——货币资金》文章,主要分析了上市公司通过货币资金项目进行财务造假的各种方式,本文则汇总了上市公司通过存货项目进行财务造假的案例,深入分析各种存货财务造假的手段。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等。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存货经常出现于各个采购、耗用、生产、销售的流程中,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存货的价值可以直接反映到上市公司营业利润等财务指标,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存货进行财务报表粉饰与造假,实操中主要通过虚构采购交易、虚构期末存货资产、调节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具体如下:上市公司为了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通常需要通过虚构物流单据、虚构出入库记录、虚构银行流水等方式达到目的,除此之外,虚构采购业务还可以掩盖关联方资金占用。上市公司通过虚构采购交易被处罚的案例如下:案例一:KLKJ(600260)——伪造采购、生产、销售入库等单据虚构采购交易经证监会核查发现,公司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与隋田力合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公司仅在2016年存在少量专网通信业务,其他专网通信业务均为虚假,仅是按照合同规定伪造采购入库、生产入库、销售入库等单据,没有与虚假专网通信业务匹配的生产及物流,以此虚增收入、利润,导致公司2016年至2020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12.25亿元,虚增营业成本443.5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59.36亿元。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于2023年2月15日正式摘牌,公司成为2023年退市第一股。最近几年,“专网通信业务”已成为财务造假的代名词之一,涉及此业务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多达十几家。分析“专网通信业务”的造假过程,上市公司主要通过多家上中下游的关联公司之间签订购销合同,有完整的合同、货物、发票及单据,公司不是为了发展业务,而是通过形成闭环销售的贸易业务收取代理费,通道费,同时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达到了修饰财务报表的目的。案例二:ZZYY(002118)——通过虚构采购交易虚增存货期末资产经吉林证监局查明,公司2014年至2021年虚增在地林下参采购成本,并以采购成本结转存货金额,导致对外披露的2014年至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及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4年至2021年紫鑫药业涉嫌通过虚增在地林下参采购成本的方式虚增存货。截至证监局调查时,公司尚未对上述行为进行更正,影响延续至2021年。具体如下:2014年公司向出售方购买在地林下参,公司未实际支付其采购款,资金实际流转至郭春生控制的公司或个人银行卡中,当年涉嫌虚增存货资产204,000,000元。2015年公司向出售方购买在地林下参,公司未实际支付其采购款,资金实际流转至郭春生控制的公司或个人银行卡中,涉嫌虚增当年存货资产200,000,000元,虚增期末存货资产404,000,000元。2016年公司向出售方购买在地林下参,公司未实际支付其采购款,资金实际流转至郭春生控制或指定的公司或个人银行卡中,涉嫌虚增当年存货资产590,930,000元,虚增期末存货资产994,930,000元。与上述相同的操作,公司分别涉嫌虚增2017年当年存货资产1,945,190,000元,虚增期末存货资产2940,120,000元;2018年当年存货资产1,468,500,000元,虚增期末存货资产4,408,620,000元;2019年当年存货资产566,230,100元,虚增期末存货资产4,974,850,100元;2020年当年存货资产262,000,000元,虚增期末存货资产5,236,850,100元;2021年当年存货资产703,237,344.5元,虚增期末存货资产5,940,087,444.5元。公司2013至2021年因采购在地林下参虚增资产,导致紫鑫药业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重大遗漏。吉林证监局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根据公司往年的财务数据可知,存货的增长快于销售收入的增长,公司年报的毛利率逐年上升,净利润同样增长但经营性现金流却出现巨额负数,并且出现存货周转率低、现金流的循环周期高等迹象,都可以看出公司存在存货虚增的风险。上市公司通过虚构期末存货资产造假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虚构入库单掩盖被占用资金,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等方式虚构期末存货价值等。上市公司因虚构期末存货资产被处罚的案例如下:案例三:JZD(002470)——通过虚构入库单、电费、人工费等方式虚增存货经中国证监会核查发现,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45.06万元,虚增成本2,108,384.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60.18万元。公司为解决虚假暂估存货余额,消化存货盘亏问题,通过领用虚假暂估入库的原材料和实际已盘亏的存货、虚构电费和人工费等方式虚构生产过程,虚增产成品254,412.84万元,并通过虚假出库过程,计入发出商品科目。同时,公司还将从诺贝丰虚假采购并暂估入库的65,302.33万元货物也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最终形成发出商品319,715.17万元。上述情况导致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存货319,715.1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81.26万元,虚增负债1,435.84万元。2022年2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事实上,2015至2018年JZD已经通过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共虚增利润19.9亿元。这一阶段,存货销售速度明显高于同行业水平,存货周转率偏高。2019年,为了解决之前造假导致的大量预付款和虚假暂估存货余额,消耗存货盘亏的问题,JZD通过虚构生产和出库,虚增存货32亿元。存货的增长幅度显著高于营业成本增长幅度,存货周转率大幅下降。案例四:FSTG(600399)——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等方式虚构期末存货价值经中国证监会核查发现,公司2010年至 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2010年至 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公司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修改物供系统、成本核算系统、财务系统数据等方式调整存货中“返回钢”数量、金额,虚增涉案期间各定期报告期末存货。2010年至2016年度、2017年1月至9月,公司累计虚增存货1,989,340,046.30元,公司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存货余额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7月8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上市公司通过调整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进行财务造假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公司虚假计提或转回存货跌价准备,在不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下进行虚假计提,或者在需要转回存货跌价准备时不进行转回;拖延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时间虚增利润;未合理使用会计估计,故意高估或低估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从而达到调节存货减值损失和利润的目的;隐瞒存货损失,避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减值损失虚增利润。上市公司通过调节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被处罚的案例如下:案例五:STMC(600136)——通过调节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虚增利润公司2020年至2021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等情况;未在2020年年报中将2,021万元股权投资款的回购债务确认为负债,2021年年报则存在多处虚假记载,其中:存货减值不充分,因存货跌价准备未及时计提事项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9,800.25万元,2022年年报虚减利润总额9,800.25万元;2024年2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将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60万元罚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对存货资产减值准备进行专业判断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合理确定关键参数,估计可收回金额,充分、及时计提减值并披露与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案例六:ZZD(002069)——通过调节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存货计价方式调节利润公司在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的股票自2016年5月4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其后,在2016年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0.52亿元,同比增长11.93%,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959.34万元,同比增长132.76%,公司在2017年初成功摘帽。公司通过存货跌价准备和存货减值计提反复调节利润,成功实现了两年亏损最后一年盈利的情形。经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公司2016年度虚增利润13,114.77万元,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58.11%,受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营业外支出和虚增资产减值损失影响,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27,865.0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8.57%,2020年,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由上述可知,公司进行存货财务造假的动机主要源于摘帽压力。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公司业务的扩张,公司面临着巨大的业绩压力和摘帽压力。为了维持其市场地位和股价稳定,公司管理层选择了通过存货财务造假来粉饰业绩。公司在存货财务造假方面采用了多种手段。首先,通过伪造采购合同、入库单等单据,虚构了大量的存货数量。这些虚构的存货并未实际存在,却计入了公司的存货科目中,从而虚增了存货价值。其次,公司还通过调整存货计价方式来进行财务造假。例如,公司采用不合理的计价方法,导致存货价值被高估。这些虚增的存货价值进一步导致公司虚增利润和资产总额。案例七:GLDC(600185)——通过调整存货跌价准备金额调节利润经广东证监局核查发现,公司在2018年至2021年度累计少提存货减值导致多计净利润6.26亿元。其中,2018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4.42亿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86.21%。2019年、2020年、2021年,公司分别多计利润303.8万元、1.63亿元、1886万元,分别占当年净利润的0.58%、29.1%、4.1%。2022年,公司多计提存货减值,并少计利润6.26亿元,占该年度净利润绝对值的23.34%。2022年年报显示,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7.68亿元,主要为存货跌价准备。
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最直接的手段是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但由于三大报表之间具有勾稽关系,公司需要相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除了上述手段,还存在上市公司虚报存货资产毁损;改变低档值易耗品核算方法,调节产品成本;不按实际比率结转销售成本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并达到报表之间勾稽平衡的目的。
相较于货币资金科目,上市公司对存货的管控难度相对较高。在内控管理过程中,应当避免存货成为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工具,希望本文通过案例及分析能带大家进一步理解存货财务造假及迹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中性质最为严重、影响最为恶劣、涉案金额最为重大的案件类型之一即为财务造假案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官方通报, 2024年证监会通过年报审阅、现场检查、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大数据建模分析等多元化渠道发现财务造假线索,查办相关案件128件。财务造假是侵蚀市场根基的“毒瘤”,一直是证监会重点打击对象。财务造假手段隐秘性较强,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带大家了解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一、财务造假的动因
(一)顺利上市、避免退市
1.满足上市条件,顺利上市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的境内企业市值、营业收入或者经营现金流量等指标必须符合要求。
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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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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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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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2
境内企业申请在本所上市,市值以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5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本节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本节所称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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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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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2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4
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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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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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2
境内发行人申请在本所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5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本节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本节所称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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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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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1.2
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本条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本节所称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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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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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1.3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前款所称预计市值是指以发行人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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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免达到退市条件,成功保壳
各板块上市规则中都专门规定了财务类退市的条件,其中条件之一即为对上市公司净利润的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9.3.1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10.3.1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2、9.3.1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12.4.2、12.4.9、12.4.14、《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3.1、10.3.9的规定,上市公司相关营业收入、净利润和净资产等指标符合上述规定,则面临退市的结局。
(二)顺利资本运作
1.满足再融资需求
公司上市后可通过再融资活动向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的,应当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的条件,增发还应当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的条件。除此之外,公司业绩越好,市值越高,就能通过再融资募集到更多的资金。
2.收购标的造假、业绩对赌的压力
上市公司资本运作方式之一即为收购其他公司,一般被收购公司的原股东要承诺未来几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至少要达到一定的金额,在收购存在高溢价,高商誉的情况下,原股东往往需要很高的业绩承诺,超出被收购公司的实际经营能力,面临很高的无法达成业绩承诺的风险,为了避免支付高额的业绩补偿款,便开始进行财务造假。
如2015 年 12 月 17 日,NBDL(002164 )开始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重组标的为NFGYL。NBDL于 2017 年 8月将NFGYL纳入合并财务报表。NFGYL虚增出口代理服务费、虚增境外代采业务收入和利润,虚增应收款项。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标的公司涉及财务造假,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仍在继续。涉事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收到监管警告及不同程度的处罚。
(三)高位减持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股票为其最为直接合法的赚取收益的方式,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如果通过财务造假虚增上市公司的收入或者利润,上市公司的股价当然也会往上涨,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即可赚取巨大的利润。
二、财务造假的手段
虚增收入及利润为财务造假案件的主要目的,而操纵其他报表科目主要是为了配合虚增收入的目的,对于财务造假中虚增收入主要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虚增收入,二是如何消化虚增的收入。
(一)虚增收入的手段
财务造假中主要通过以下手段达到虚增收入的目的:
1.虚构交易
此种方式下,为了虚增收入,违规主体经常使用其员工或亲属的名义注册一些空壳公司,在虚构经济业务造假过程中扮演客户或供应商的角色,并开立银行账户,然后通过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构存货,将商品从某一地点移送至另一地点,以出库单、发运单、验收单等为依据记录销售收入,以及虚开商品销售发票虚构收入。
如*STJG(600190)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七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导致其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四年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86.24亿元,虚增净利润1.79亿元。
2.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
不同于上面一种手段,违规主体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主要通过关联方进行真假掺杂的交易:
(1)通过未披露的关联方或真实非关联方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例如,以明显高于其他客户的价格向未披露的关联方销售商品。与真实非关联方客户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通常会由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弥补客户损失。
(2)通过出售关联方的股权,使之从形式上不再构成关联方,但仍与之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或与未来或潜在的关联方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
(3)与同一客户或同受一方控制的多个客户在各期发生多次交易,通过调节各次交易的商品销售价格,调节各期销售收入金额。
3.故意选择错误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不同于上述两种方式,该种方式下上市公司可能进行了真实的交易,但是故意选择与交易模式不相适应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达到虚增收入的目的:(1)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前确认销售收入。例如,在委托代销安排下,在上市公司向受托方转移商品时确认收入,而受托方并未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又如,通过伪造出库单、发运单、验收单等证明客户已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单据,提前确认销售收入。
(2)通过隐瞒退货条款,在发货时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3)通过隐瞒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协议,而将以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方式发出的商品作为销售商品确认收入。
(4)在上市公司属于代理人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按主要责任人确认收入。例如,上市公司为代理商,在仅向购销双方提供帮助接洽、磋商等中介代理服务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购销交易的总额而非净额(佣金和代理费等)确认收入。又如,上市公司将虽然签订购销合同但实质为代理的受托加工业务作为正常购销业务处理,按照相关购销交易的总额而非净额(加工费)确认收入
(5)对于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约的销售,通过高估履约进度的方法实现当期多确认收入。
(6)当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法时,随意变更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法。
(7)选择与销售模式不匹配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二)消化虚增收入的手段
财务造假案件中,相关主体通过上述的方式达到虚增收入的目的后,面临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虚增收入账面留存的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以及回款问题,其途径主要是通过资产减值的方式消化虚增的应收账款或者合同资产,或者通过各种造假手段形成资金闭环。
1.资产减值
虚构收入后,面临的重大问题即为资金回笼问题,部分财务造假中无货款回笼,虚增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通过日后不当计提减值准备加以消化。
如*STPB(600804)因操控资产减值计提虚增利润和资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处以3400万元罚款。
2.资金闭环
(1)虚构资金回流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银行资金存取凭证等回款单据进行虚假货款回笼,采用这种方法会形成虚假货币资金。
(2)套取体内资金
1)通过虚假预付款项(预付商品采购款、预付工程设备款等)套取资金用于虚增收入的货款回笼。
2)虚增长期资产采购金额。上市公司通过虚增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等购买金额套取资金,用于虚增收入的货款回笼。形成的虚增长期资产账面价值,通过折旧、摊销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方式在日后予以消化。
3)通过被投资单位套取投资资金。上市公司将资金投入被投资单位,再从被投资单位套取资金用于虚构收入的货款回笼。形成的虚增投资账面价值通过日后计提减值准备予以消化。
4)通过对负债不入账或虚减负债套取资金。例如,上市公司开具商业汇票给子公司,子公司将票据贴现后用于货款回笼。
(3)利用体外资金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将体外资金提供给上市公司客户或第三方,客户或第三方以该笔资金向上市公司支付货款。体外资金可能来源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自有资金,也可能来源于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或通过上市公司担保取得的银行借款。例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与银行签订现金管理账户协议,将上市公司的银行账户作为子账户向控股股东集团账户自动归集,实现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利用该资金用于对上市公司的货款回笼。又如,上市公司以定期存款质押的方式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关联方取得借款后用于货款回笼。
(三)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在财务造假案例中,违规主体多是运用多种手段达到其虚增收入或者利润的目的,下面我们通过ZJCC财务造假案件分析财务造假的常见手段。
ZJCC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资金闭环回流、违规担保等一系列复杂操作来虚增收入,构建了一个看似合理的财务造假闭环。
(1)异常宽松的销售政策
ZJCC通过异常宽松的销售政策,系统性降低交易真实性审核标准,为后续财务舞弊铺平道路。
其信用政策呈现三重异常特征:
首先,制定远超行业惯例的付款条件,向客户提供"2年免息+3年分期"的超长账期(行业普遍采用 3-6个月账期),显著延长资金回收周期;
其次,放任客户资质审核,允许注册资本仅10万元的空壳公司签署千万元级订单,其中5家客户参保人数为0,明显不具备履约能力;
最后,采用激进的收入确认政策,在货物发出时即全额确认收入,较行业通行标准(需客户验收后确认)提前6-12个月。
(2)通过关联方交易,虚构收入
ZJCC虚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3.41亿元(占当期实际营收的 60.54%),虚增利润 1.70 亿元(占利润总额的 151.1%)应收账款占营收比重高至 118.20%。其年报故意隐瞒前五名应收账款客户信息引发上交所问询后披露的前十大客户中,有五家关联方应收账款合计 2.65 亿元,占比 58.49%。证监会调查认定,ZJCC通过提前确认收入(如与关联方签订虚假存储设备销售合同)和虚构业务闭环(伪造物流单据、资金回款)完成造假。
(3)违规担保
为支撑关联方“客户”的虚假回款,ZHCC通过违规担保“输血机制”,在 5年的时间里,共计对 14 家不同的受担保企业违规担保,担保总额高达 3.73 亿元。从被担保方的地域分布情况来看,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河南省和浙江省,而仅有3家企业是位于经济相对发达的珠三角地区,ZJCC却并未对其跨省进行担保的具体原因进行充分且合理的说明。
(4)资金体外循环
ZJCC通过构建复杂的体外资金循环系统,系统性掩盖其财务造假行为。
该循环体系包含三个关键环节:
首先,公司以过于宽松的信用政策,向关联方客户"销售"产品并确认收入,形成账面应收账款;
其次,通过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帮助这些关联方客户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贷款资金以"货款"名义回流至ZJCC账户,完成销售回款闭环;
最后,第三方公司实质充当资金通道角色,其融资行为完全依赖ZJCC的隐性担保,而所谓的"货物"流转仅存在于合同文本无实际物流证据。
三、财务造假的识别
对于证监会而言,其核查财务造假案件有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与方法,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其可以通过审计程序发现财务造假痕迹,在注册会计师或者证监会发现公司财务造假之前,公司的各种异常现象就可能表明其存在一定的造假风险。
(一)财务数据的异常
1.定期报告的异常
在各种异常中最为直观最容易发现的异常即为定期报告的异常,定期报告无法准时披露、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以及在年报期间突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业绩预告数据极度不准确均说明上市公司存在异常,可能存在财务造假。
2.重要财务指标的异常
在财务造假中,肯定会出现一些财务指标的异常,我们可以通过与同行业其他公司和公司历史期间的财务数据对比发现一些异常,如果相应的异常没有合理解释,这些公司可能存在造假的风险。
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财务指标,如营业收入大幅提高,员工工资等的增长速度却与其不相匹配;应收账款大增,其增加的速度远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速度,同时平均应收账龄在增加;毛利率经常波动,有时远超同行均值;一次性大额计提减值准备;巨额商誉;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出现大幅波动;经营现金流差,利润与现金流长期不匹配。
3.特殊交易的异常
一些交易由于其性质的特殊,给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创造了很大空间,我们需要尤其注意这些特殊交易的异常。如海外交易的可操作空间就较大,一是因为国外合同与国内合同本身存在较大差别,二是近几年客观环境影响,注册会计师难以到国外采取实地核查程序,往往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另外,一次性收入占比大,隐瞒关联交易或严重依赖关联交易或大量复杂的关联交易,也说明上市公司可能存在一定的异常。
4.精准完成业绩承诺
实际经营的业绩受市场环境的影响肯定与业绩对赌中的对赌净利润有所出入,但部分上市公司可以非常精准地完成业绩对赌的利润指标,这种异常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二)非财务数据的异常
1.上市公司频繁被监管
在非财务数据方面的异常,最容易被发现的是监管机构的问询,频繁被监管机构监管问询的上市公司说明其规范运作或是信息披露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需结合监管机构监管问询的内容分析其是否存在造假的风险。
2.股东行为异常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异常行为包括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大比例质押或被冻结或者其自身承担较大金额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其存在通过财务造假掏空上市公司的动机,需要关注其造假的风险。
3.高管集中离职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特别是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在一段时间内集中离职,因为财务总监是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其均需要对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签署确认意见,集中离职说明其可能认为自身履职存在较大的风险,上市公司财务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
除此之外,财务造假的公司可能还存在很多异常情况,如货币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仍大额举债、发生异常大量的现金交易、在临近期末时发生了大量或大额的交易、已销售的商品发生了大额退回、跨行业高溢价并购、主要客户自身规模与其交易规模不匹配等等。
公司财务造假一般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造假手段日趋复杂,其可能运用上文所述多种手段,多方配合,隐蔽性也越来越强,希望本文对财务造假的动因、手段的梳理以及如何识别财务造假的分析,能带大家了解财务造假。
来源:审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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