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企业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改善治理和管理,提升价值,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第十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公司的情况,聘请若干名熟悉财务、生产管理、设备管理、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员工组成临时审计小组。其主要任务是为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了解审计范围内的业务。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监督与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三)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七)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参加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或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对象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要求被审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对有关文件、内部审计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向管理层反映。对无法进行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立即停止审计工作并发表责任声明书;(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八)必要时可临时抽调有关部门或投资企业的业务人员,共同参加专项审计,有关部门及投资企业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项审计;(九)在公司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对于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十)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部门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所得或侵占公司资产,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应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全资、控股企业应积极配合内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可就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在保证内部审计监督和咨询工作之间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内部审计部门可就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提供咨询建议,但不得直接参与相关决策与执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项目立项。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建议等文件,对发现的问题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被审计单位存在需要或做出处理的重大事项,应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二)被审计单位存在需要提请改进、加强监督、完善管理,以及进一步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但未发现存在重大需要纠正的问题,可以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审计文件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应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并书面回复。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委托中介机构或投资企业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对审计报告及其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核。被审计单位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接进行的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有重大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上述审计文书 10 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申诉,申请复议。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通知书情况以及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部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的各项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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