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该解释对贪污、受贿等十项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了调整,条款如下:
职务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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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起点6万元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每增加2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数额巨大(起点100万元),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数额不满100万元的,每增加15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1000万元的,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追诉标准:《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较大” (数额3万元起)“数额巨大” (数额20万元起)的数额起点,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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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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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标准:《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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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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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财物”表现形式:1、现金,包括红包(微信红包)、礼金等;2、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等;3、实物,包括各种生活用品、奢侈品、工艺品、收藏品,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 追诉标准:《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较大” (数额3万元起)“数额巨大” (数额20万元起)的数额起点,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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