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公司对任何腐败行为采取“零容忍”的原则,无论金额大小,一律开除处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零容忍”的原则 02 因调查需要,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可以对员工实行停职调查,停职时长一般为期一周,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两周。 审计监察部在案件调查完成后出具调查报告,已涉嫌犯罪的,将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根据《反腐败条例》及公司规章制度出具处理意见。 如遇紧急情况,审计监察部可事先通过电话,现场会议或邮件简报等形式通报调查结果,相关责任部门及人资中心需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审计监察部将于一周内补充正式调查报告,并将报告报送相关人员审批。 案件处理结案后,由审计监察部统一发出案件调查通告,案件调查通告内容由审计监察部出示,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发出。 处理流程 03 主动发现本部门员工疑似腐败行为且向审计监察部报备的直接管理人员免予行政处罚。 各部门人员在日常管理或检查中发现的腐败行为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或迹象的,应立即上报审计监察部,未按要求上报的,相关责任人员按失职处理;故意隐瞒腐败行为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对于主动坦白腐败行为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根据实际情况从轻或免于处罚。 主动坦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