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以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特征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被害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业信誉;
3、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品声誉;
4、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降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触犯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二百三十一条分别规定本罪的处罚方式: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