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01 送礼必有所求 第八十九条是关于向从事公务等特定人员违规送礼行为的处分规定。没有“送”就没有“收”,一些人之所以向公务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必然是有所求、有所图,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报也有可能为满足日后某种需求,即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 02 送礼与收礼相呼应 第八十九条对党员领导干部送礼的对象、物品范围、违纪情形、处分幅度等作出了明确界定,扎紧制度的笼子,堵住了长期以来党员领导干部以礼尚往来传统为由大行送礼的空子,同时也堵死了利益输送的渠道,便于党员干部准确衡量送礼行为,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党风、政风,体现了从严治党的理念。本条与第八十八条相呼应,一个是禁止送礼,一个是禁止收礼。 03 综合判断 监督执纪实践中,比较难以区分的是亲友间的馈赠与贿赂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者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区分贿赂与馈赠,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以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5)接受财物一方是否存在经济困难,确实需要亲友接济救助的情形; (6)给予财物的时机、财物的价值大小,是否存在年节、婚丧嫁娶等收送背景; (7)给予财物的方式,是否采取较为隐蔽、刻意掩盖财物来源的手段、方式,如使用他人银行卡,实际占有房产、车辆却不过户等。 04 结合实情 判断是否属于礼尚往来范围,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臆断为依据,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干部之间的交往关系综合判断,行为人辩称自己送礼没有超出正常的礼尚往来范围,但根据客观实际判断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的,不影响对违纪行为的认定。“情节较重”主要是指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涉及的数额过大等情况。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理解与适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