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国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一直以来,亲朋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子女升学等特定时间互相走访、互送礼金已成为惯例。但在有些贿赂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将贿赂的事实辩解成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或馈赠,借此逃避法律的处罚;事实上,两者的外在表现形式有诸多相同之处,区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从本质上讲,两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正常的人情往来或馈赠是民事法律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受民事法律调整,而贿赂是违法犯罪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真正的人情往来多发生在血亲、姻亲、同事等特定关系之间,双方以血缘、感情为基础,互相熟悉,在身份上具有对等性,出于礼节赠送财物;而行受贿双方则并不具备这种对等性,无论是上下级机关或部门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还是与业务审批密切相关的制约与被制约关系,行受贿双方关系的建立以“权力”为基础,“职权”为纽带。 人情往来并不存在请托事由,更多地是一种礼尚往来,在婚丧嫁娶等特定时间互相看望、表达关切。无论是收受型受贿罪要求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还是行贿罪要求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送钱目的上探究,是否存在请托事项是区分人情往来与贿赂的重要标准。这里的请托事项并不要求明确具体,如建筑工程承包人在春节期间向具有相关审批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贿送购物卡,仅提出在以后的业务往来中“多多关照”,这同样属于典型的行贿行为。 人情往来中的“往来”二字强调的是“有来有往”,即钱款流向具有双向性,收款方需要在相同的情境或日子里回赠等价值或类似价值财物,且多以现金为主。而贿赂则在本质上是“以钱换权”、“权钱交易”,钱款流向具有单向性,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承诺、实施或者实现行贿人的请托事项,交易达成无需回款。有部分受贿人为掩盖犯罪事实,在特定节日给予行贿人少部分钱款,但双方在财物价值方面明显不对称。 一方面,虽然受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各地区关于人情往来的标准不一,但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仍然存在着相对透明、具体的数额界限,贿赂在数额方面明显超出了正常人情往来的范围。另一方面,在具体的送钱方式方面,人情往来具有公开性,这种公开性表现在不避讳、不隐瞒,如在婚宴现场将礼金公开登记在礼簿上;贿赂则具有隐秘性,通常在个人办公室、住所等“一对一”环境下进行。 陈德君,男,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财政局局长。2012年2月至2020年3月,陈德君任齐齐哈尔市克东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和拨付工程款、项目奖励等财政资金的拨付额度、拨付速度(优先拨付)等方面为企业或个人提供帮助,先后20余次索要、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48万元、美元10万元(按当期最低汇率折合人民币64.36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66万余元、407万余元的房产两套,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车位一处。陈德君将上述款物用于投资、借贷、租赁,产生孳息共计人民币762万余元。 本案中,2012年至2020年间,黑龙江海洋热力集团董事长徐某、克东县宝泉镇红星村综合服务中心工程负责人白某等人在中秋节、春节等节前向陈德君送予款物,白某两次共计送给陈德君6万美元,徐某更甚,八年间送给陈德君钱款共计人民币232万元,所送钱款数额巨大,远远超出正常人情往来间的馈赠,虽然两人美其名曰“过节了,过来看望一下领导”,实际上都是依附陈德君的职权请托其能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项目资金,与正常的朋友、亲人之间节日往来拜访有着本质的区别。 所以,本案中陈德君收取礼金的事实认定为受贿行为。 案件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如何界定二者的区别?
01
判断双方关系是否具有对等性
判断送钱目的是否具有请托性
判断钱款流向是否具有双向性
判断往来方式是否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