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条解读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及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3、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4、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
5、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无论是否合法,是否已经获得,都不影响罪名成立。
6、数额较大是指收受贿赂在六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收受贿赂在一百万元以上。
案例分享
台海网消息:厦门某企业采购部门的负责人翁某,2011年8月至2020年1月间长期收取供应商的“好处费”,共计153985元。在产品验收、品控、款项结算、邀请供应商比测等方面为供应商提供帮助,最终东窗事发。湖里区法院判处翁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治日报消息:常州某房地产公司范某与杜某、孙某等多名销售人员合谋勾结,在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在商铺销售过程中,向13名客户索取贿赂,收取“茶水费”后,再由参与交易的人员进行分赃,共计人民币95.48万元。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发现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等人获刑10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