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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舞弊案例分享|销售总经理挪用货款191万 有期徒刑一年半
2022年05月30日

 

 

2022年4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判决书,吉林敖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省级销售总经理挪用资金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并立即退赔被害人吉林敖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911,587.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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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宋某与吉林敖东林源医药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约定:林源公司聘用宋某为四川省销售总经理(即省总),实行底价承包政策,即省总底价与地总底价的差额归省总,支付方式为月结,用于支付各类费用、社会保险、承担一切市场开发费用(经营、损失、责任)、不得挪用货款。2015年6月30日原吉林敖东林源医药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事业二部整体转到吉林敖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敖东科技公司)事业二部后,双方于2017年2月15日又续签了相同内容的协议。至2018年3月敖东科技公司发现四川省回款很少,公司领导与宋某谈话后也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9月10日,敖东科技公司解聘宋某并完成交接工作。宋某任职期间,敖东科技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将相关药品发到宋某的配送公司一四川天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公司)、四川蓝皓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皓公司),宋某再根据地总要求转发至地总的配送公司或客户,然后各层级通过公对公或私对私方式结算。另外,敖东科技公司以奖励的方式为宋某核销备用金、差旅费等共计1,775,00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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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程

经审计,宋某任职期间应当向敖东科技公司回货款24,271,736.71元。经核实相关单位,宋某实际回款为21,823,995.80元,仍有2,447,740.91元货款未与敖东科技公司结算。

因宋某离任时,四川销区地总尚有货值3,080,083.69元的敖东产品货款及物料费等未与宋某结算,敖东医药公司已接收全部债权。

敖东科技公司现已为宋某冲减应回货款302,153.30元;宋某离职后,敖东科技公司在催讨货款无果的情况下,用宋某缴纳的234,000.00元保证金冲减应回货款,以上共计冲减应回货款536,153.30元。

至案发为止,宋某任用的地总通过公对公、私对私方式与其结算费用及货款共计29,998,336.36元,即使将应当回款的23,735,583.41元(应回款24,271,736.71元扣除冲减货款536,153.30元)货款全部回给敖东科技公司,其在职期间获取的报酬(提成、差额)仍可高达6,262,752.95元(不包括奖励1,775,004.50元)的情形下,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敖东医药公司货款1,911,587.61元(省总应回27,315,820.40元-实回21,823,995.80元-接收债权3,080,083.69元-冲减536,153.30元)。2020年12月,宋某在成都住所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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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作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赔被害人吉林敖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911,587.61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科小洁再次提醒:

 

 

【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司对舞弊行为零容忍,任何触犯公司红线的行为,都将会受到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会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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