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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地】房企老总因挪用资金获刑七年六个月
2022年08月30日

 2022年5月11日,黄石市公安局召开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新闻通气会,会上通报了某房产项目开发商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16至2018年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在任黄石某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签订虚假合同和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套取工程款,将房屋销售资金2亿元套出挪用,其中个人非法占有5000余万元,致使该项目缺乏资金工程停工,1250户购房户无法网签备案。

    立案后,公安机关经过三年的艰苦侦办,调查100余人、查询账户200余个,追回涉案资金8000余万元,确保项目全面竣工。目前,1250户购房户已全部交房,犯罪嫌疑人向某某等4人于2021年9月被法院判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向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牛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向某某、刘某某、牛某还需返还其挪用的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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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延伸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并于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写在最后

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不义之财带来的“甘甜”,终究不过是苦酒一杯。

不管是政府还是民企,都需要剖析反面典型案件,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始终筑牢廉洁从业防线,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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