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判决书,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韩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韩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12,470.02元,返还给被害单位。
200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韩某在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任江西省区域经理,负责药品销售。 2018年8月,被告人韩某以办理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正骨紫金丸”进入江西省医保药品目录的业务为由。向公司申请10万元费用后据为己有。 2018年12月,被告人韩某以办理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五淋化石胶囊”、“复方珍珠暗疮片”、“赖氨葡锌颗粒”、“复明胶嚢”进入江西洪某大药房、江西黄某大药房销售的业务为由,向公司申请40万元费用后据为己有。 被告人韩某侵占上述费用后,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要求归还未果,遂从其销售提成中扣留了人民币187,529.98元,尚余人民币312,470.02元至案发前仍未归还。 2021年12月8日,被告人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韩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12,470.02元,返还给被害单位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该判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01
公诉机关指控
02
经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系沈阳东新医药公司在江西省的区域经理,负责在江西省内销售东新医药公司生产的药品。
另查明,新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赶赴江西省医保中心进行了核实,江西省医保中心第一综合办公室答复,江西省医保药品目录于2014年开始就已经不再由江西省医保中心负责增加和删减药品,而是由中国医保药品总局每年根据对药品检测及使用等相关情况认定,不存在地方医保中心可以更换医保目录药品一说,并且此事江西省医保中心不予出具任何说明。
江西黄某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证实,从2018年1月1日至今,该公司与沈阳东新药业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来往,亦未收取该公司和(或)该公司业务员任何形式的相关费用。
新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20年7月8日将被告人韩某列为刑拘在逃人员,2021年12月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大虞派出所抓获。
03
结果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科小洁再次提醒:
【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对舞弊行为零容忍,任何触犯公司红线的行为,都将会受到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会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