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廉洁思想一直扎根于中华文化,不因朝代变迁而消失。上期,我们已经了解西周到秦汉的廉洁制度,今天就跟随科小洁一起继续了解古代还有哪些廉洁制度吧!
魏晋南北朝时期
北魏初期,地方官员任期一般为六年,届满即可升迁。另外,中央不负责地方官员的俸禄,一律由地方自筹。这样就造成了地方官员不思政务,专事掳掠。为扭转仕风日下,北魏孝文帝推行俸禄制度,禁止地方官员私自筹集,一律改为由中央政府定期发放。同时孝文帝还颁布了惩治贪污法令,规定凡弄权枉法、贪污国家财物达到一匹绢帛者,一律处死;地方官员升迁不再按年资核定,只有政绩突出者升迁,否则推迟提拔。北魏还将具有民族特色的反腐败制度推广开来,“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表其奏”,允许有冤抑者击鼓向皇帝“直诉”,从此以后直到清代都有这种直诉制度。
隋唐时期
唐朝反腐倡廉建设,突出了法制建设。本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的治国思想,唐朝先后编修《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唐六典》等,促进保障廉政建设。《新唐书·刑法志》上说:“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传世的《唐律疏议》共计12篇,其中第三篇《职制律》集中对官吏的设置、选任、失职、渎职等行为作出规范认定,其余8篇也涉及到追究官吏违法渎职的法律责任,共涉及惩治赃贪的内容约有76条,规定罪名445个,涉及官吏犯罪有192个,占总律条的43%。比如严惩贪污、贿赂有规定:凡以次等之私有财物换取较好之官有财物者,以盗论。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较为完备的法制建设,促进了较好的反腐倡廉建设,使唐律和唐朝享有“而得古今之平”美誉。
部分内容摘自:中国廉政文化网 作者李洪峰
自魏晋南北朝至隋唐,中国古代廉洁制度不断发展,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之后又会有怎么样的演变呢?敬请期待下期以史为鉴-中国古代廉洁制度(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