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中,员工关联交易问题多有发生,即便公司严禁关联交易,但屡禁不止。有人以为,民营企业员工不把钱装进个人口袋,利用“代言人” “白手套”,设立“影子公司”与任职公司做生意,在业务交易中为亲友赚钱,不犯法,没什么大问题。以往或许是这样,但是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增加了民企员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规定,此类行为未来将涉刑。 某司营销负责人张某决定将年度的营销推广策划业务交A公司做。该业务存在问题: 1、推广策划活动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造成公司损失数十万元; 2、A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张某的弟弟。 违反旭辉六大军规之禁止关联交易的规定,开除张某,追讨公司损失。(旭辉六大军规之一:禁止与个人利益相关方进行业务交易,违者开除处罚。) 1、违反旭辉六大军规之关联交易的规定,开除张某。 2、张某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移送司法处理。 增设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核心目的在于防范和制止个别别有用心的职业经理人、企业员工利用这种有别于直接贪污受贿行为的所谓法律空子,为身边人大肆敛财。加大对这方面犯罪的查处,有利于打击“靠山吃山”、“靠企吃企”的腐败行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法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今后按新规追责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