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等法律文件集中亮相
刑法是国家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形成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以来,我国主要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刑法修正案(十二)提请人大审议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7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该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其中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同时增加惩治非公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含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的条款。 01 完善规定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草案增加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 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较多,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行贿,规避处罚,导致案件处理不平衡,惩处力度不足。为此,草案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两档刑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 增加惩治非公企业人员背信犯罪条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这次修改在上述三个条文中各增加一款,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上述相应行为,故意损害民营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 背信犯罪主要包括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巨大非法利益; (二)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三)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四)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最高检印发民企人员犯罪新指导意见
7月26日,最高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企业高管、销售、采购、财务、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等常见犯罪立案标准,健全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审查机制,防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加强追赃挽损工作,积极帮助被害企业挽回损失,不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侵害民营企业利益案件中得到任何好处。 背信犯罪典型案例 1、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例 2022年6月8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谢长军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谢长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五十万元;对谢长军受贿所得财物、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其亲友非法获取的利益及相关孳息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谢长军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被告人谢长军利用担任龙源电力公司总经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职务调整、人员入职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42万余元。 2012年至2013年,谢长军利用担任龙源电力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安排下属企业以高于市场391万余元的价格从其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公司采购商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004年6月,谢长军担任龙源电力公司总经理期间,徇个人私利,违规决定将公款1.7亿元交由他人理财,导致该款被他人长期占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393万余元。 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例 2020年11月18日,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福山院)一审公开宣判烟台市宏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副经理、法定代表人纪春庆贪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案,对纪春庆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纪春庆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予以追缴退回,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烟台福山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纪春庆于2014年9月至2019年4月,在担任烟台市宏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其实际控制的烟台宇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烟台佰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与烟台市宏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类的营业,通过围标、串标、直接签订合同等方式承揽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莱山分局等项目工程,共获取非法利益237万元。另于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其在担任烟台市宏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将实际由烟台市宏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的福山区视频监控系统取电工程项目,借用烟台雨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签订承包合同,将取电项目工程款196万元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