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侵犯商业秘密罪
热点资讯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对于推动保密工作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守护国家秘密是每位公民的责任,也是国家安全的保障。与此同时,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线,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利润和生存,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里小编带着大家学习一些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常识,让我们一起筑建思想堡垒。
01 典型案件 图源:来源网络 汇某设备有限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烧成炉核心技术,烧成炉是芯片封装的关键设备之一。陆某昌于2000年入职汇某设备有限公司,担任售后经理。司某律于2011年入职汇某设备有限公司,担任网络管理员。陆某昌、司某律均与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徐某是中某科技有限公司初始法定人,该公司于2017年3月成立。 2017年7月 徐某经陆某昌介绍与司某律取得联系,承诺许以好处费,引诱司某律提供烧成炉商业机密。 2017年8月 司某律擅自将采取保密措施的烧成炉技术图纸等资料解密后拷贝给徐某。然后徐某向司某律支付人民币8万元及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中某科技公司股份作为好处费。另外,司某律以解密费名义向徐某收取人民币6.8万元。 2018年2月 陆某昌从汇某设备公司离职,加入中某科技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2019年8月 陆某昌接替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将存储有上述技术信息等资料的移动硬盘交予陆某昌。 2020年6月 徐某转让全部所持股份,退出中某科技公司。 2020年7月-2021年5月 陆某昌经营管理中某科技公司期间生产与汇某设备公司烧成炉功能高度近似的窑炉,并销售给汇某设备公司先前的客户公司,造成汇某设备公司销售利润损失人民币500余万元。 最终 2022年4月14日,常熟市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中某科技公司、陆某昌、司某律、徐某提起公诉。2022年6月8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陆某昌、司某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02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权利人 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03 廉正警示 商业机密是企业在社会活动中创造的智慧的结晶,关乎企业生存发展。震裕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对于商业秘密文件施以标记,采取信息系统加密处理等防泄密措施。希望全体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筑牢保密意识,树立商业秘密法律意识,谨言慎行,勿触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