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内部存在的风险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经营风险,二是内部腐败风险。在经营风险方面,民营企业往往面临着战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运营风险等。而内部腐败风险更为棘手,涉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各种由企业“内鬼”造成的犯罪行为,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和声誉风险。 企业“内鬼”产生的原因 一、存在一定的工作或生活压力,希望获取额外的不当利益。企业的“内鬼”因为利益的诱惑,通常会利用职权之便获取非法利益,以此来满足自己的贪欲,导致企业财产被侵占,利益受到损害。 二、有执行“内鬼”行为的机会,企业内部管理存在漏洞或“内鬼”手上的权利缺乏监管,就会给“内鬼”提供不被发现或逃避惩罚的时机,使得“内鬼”行为的产生。 三、企业“内鬼”往往缺乏职业操守,努力将自己的舞弊行为合理化,使自己的内鬼行为与其本人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相符合。 以案说纪(江苏省太仓市某外企采购人员职务侵占案) A公司是一家独资子公司,主要经营设计、组装自动仓储设备及系统,谢某甲是这家公司的采购经理。A公司因业务需要采购大量的轴承装置,该类物资的利润空间大,谢某甲便一直想从中牟利。2015年底,回老家休假的谢某甲得知堂叔谢某乙的五金生意失败了,便向其抛出合作的橄榄枝。谢某甲让熟悉五金市场的谢某乙到苏州注册成立了B公司。恰好A公司决定降低部分物料成本,作为采购经理的谢某甲趁此机会,让谢某乙根据A公司需要的轴承规格、型号,选定了市场价格较低的某日本品牌的三款轴承,并伪造产品授权资质,谎称B公司是该日本品牌在国内的一级代理商,向A公司推荐B公司成为新的轴承供应商。为了防止被猜到有亲属关系,谢某甲让谢某乙化名为“李伟”,并利用采购经理身份将谢某乙引荐给A公司总经理。 由于B公司的报价低于A公司之前使用的轴承价格,且考虑到B公司是该日本品牌的一级代理商,出于信任,A公司并未进行比价,以及供应商考察和资质确认,直接通知谢某乙将轴承送至企业内进行打样。谢某乙通过从其他正规代理商处采购的轴承顺利通过了试用,获得供货商资格。就这样,通过低价采购、高价转售的方式,双方合作长达4年。2020年底,A公司对谢某甲的异常采购行为有所察觉,决定开展内部自查,谢某甲的职务侵占行为浮出水面。 2022年3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太仓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谢某甲、谢某乙共侵占A公司97万余元。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谢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分析 案例中叔侄两人里应外合,四年间通过低价采购,高价转售的方式合伙侵占公司近百万元,由此暴露出该公司采购管理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3.A公司与该供应商长期合作达4年之久都未发现该问题,表明A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失效。 如何有效防范企业“内鬼”? 这种企业“内鬼”出现的情况一方面意味着公司的内控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各经营管理环节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以至于“内鬼”有机可乘,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对于“内鬼”而言,对企业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收益远高于其所可能付出的成本,因而其甘愿冒险去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作为公司员工也应清楚,公司给予的信任和职权不应成为侵占公司财产的手段,利用职务便利“走捷径”,中饱私囊,将自毁前途,走向犯罪深渊,依靠自身能力创造财富才是"硬道理”。
1.谢某乙成立的空壳公司B公司可以通过伪造的授权资质成为A公司合格供应商,A公司未对B公司进行考察和资质确认,表明A公司供应商管理较为薄弱,未建立规范的供应商准入审核及审批程序。
2.A公司未对该品牌的产品进行询比价,直接选定B公司进行采购,表明A公司未建立完善的询比价流程及价格审批程序。
因此,作为企业而言,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企业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特别是具有管理职能的员工的教育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内鬼"现象产生。在完善制度的同时也应加大对公司内部此类行为的处罚,让“内鬼“不敢现行,才能到达预防震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