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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案例解析
2024年06月28日

 

定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

2016年起,广文所在不具备期货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套用国际期货市场中的原油、铜和银等交易K线图,吸收投资者在广文所平台交易产品。被告人郑某某负责发展投资客户,利用QQ、微信聊天群、直播间讲课等招揽并引导客户到广文所平台进行交易。

被告人黄某某、龚某某分别担任营业部经理,通过鼓吹广文所的盈利能力等方式,吸引并引导客户到广文所交易平台开户买卖产品,再通过喊单、带单等途径刺激客户频繁交易,导致客户产生大量的手续费、亏损。由此从中分得高额的费用。

经核算,郑某某负责的投资者中,损失金额26495195.27元,亏损投资人数230人;龚某某负责的投资者中,损失金额10184563.28元,亏损投资人数122人;黄某某负责的投资者中,损失金额13841922.8元,亏损投资人数135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粤刑终12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龚某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年、七年,并处罚金。原审被告人郑某某、黄某某、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解析


被告人借助不具备期货等经营资质的交易平台,隐瞒公司及人员无相关资质、平台无实物交易、客户交易不影响平台K线走势等事实,指使及安排公司人 员运用营销“话术”,假扮不同角色诱导客户,伪造虚假盈利交易明细,通过后台监控客户数据,并以对赌、互相对冲、反向喊单等多种手段,诱导客户频繁交易,造成绝大部分客户亏损,并直接从客户亏损及支付的手续费中获利,数额巨大的,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具有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表现;其通过上述非法经营行为并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是目的行为,具有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和客观表现,与非法经营罪形成牵连关系,依法以重罪名诈骗罪处罚。

诈骗并不遥远,骗子就在你我身边。多关注了解一些诈骗案例,切实提高警惕,做到知骗、识骗、防骗。既别贪“免费东西”的便宜,也不要轻信诈骗团伙各种“高大上”的伪装,更别幻想“天上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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