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但数额较⼤、进⾏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要点提示】 1.本罪规定的“归个人使用”,具体指以下三种情形之⼀: (⼀)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使用的; (⼆)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利益的。 2.“进行营利活动”,是指将本单位资金挪作资本从事谋取利润的活动,譬如开办公司、企业或进⾏投资等。挪用资金进⾏营利活动的,只要数额达到⽴案标准即可构成挪⽤资金罪,不需要符合挪⽤时间和是否归还的构成要件。 3.“进行非法活动”,包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及⼀般性的违法活动,譬如行贿、⾛私、赌博、 嫖娼等。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同样不需要符合挪⽤时间和是否归还的构成要件。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七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使用或者借贷给他⼈,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立案追诉: (⼀)挪⽤本单位资⾦数额在5万元以上,超过3个⽉未还的; (⼆)挪⽤本单位资⾦数额在5万元以上,进⾏营利活动的; (三)挪⽤本单位资⾦数额在3万元以上,进⾏⾮法活动的。 【量刑标准】 【案例参考】 胡某洁挪用资金案 ——挪⽤公司资⾦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不受挪⽤时间⻓短的限制 胡某洁于2014年10⽉开始担任宁波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A公司出纳⼀职,负责两家公司的资金存储、保管、⽀取、银⾏转账等相关财务⼯作;2019年3⽉,胡某洁兼任A公司会计,负责该公司的资⾦保管、账⽬处理等全部财务⼯作。 2020年10⽉⾄2021年1⽉间,胡某洁为了通过赌博赚取钱财⽽利⽤上述职务便利,未经公司同意,多次将A公司的资金转⼊其个⼈账户充值进某⽹站⽤于网络赌博,并于当⽇或次⽇归还部分挪⽤的资金。后胡某洁通过篡改公司银⾏明细账、银⾏对账单,将挪⽤资金的流⽔剪切、重新粘贴、复印备案等⽅式来掩盖自己挪用公司资金的⾏为,避免被公司发现。经查,胡某洁通过上述⽅式共计挪⽤了A公司350万元资金用于个人网络赌博。截至案发,胡某洁尚有97万元未归还。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洁身为公司⼯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结合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量刑情节,判决如下: ⼀、胡梦洁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 ⼆、胡梦洁的违法所得97万元予以继续追缴,并责令退赔给被害单位。 ——(编者注:本案具体情况可查阅“中国裁判⽂书⽹”,输⼊字段“(2021)浙 0225 刑初 214 号”检索) (图片来源于网络) 小贴士 如果有发现身边同事存在挪用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司反应,这不仅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是我们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让我们携手同行,一起守护风清气正的廉洁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