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要点提示】 1.“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等,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此外在经济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的,司法实践中均会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2.行贿类犯罪中,行为人应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而受贿类犯罪仅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即行为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不会影响其受贿类犯罪的成立。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案例参考】 某金属科技公司铬铁案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罗某、吴某二人系高碳铬铁供应商桂梅公司的销售人员,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与某集团开展业务过程中,共谋通过给回扣的方式贿赂某金属科技公司取样员冼某某、曾某某,要求二人在取样时定向采集事先安排好的、铬含量较高部位的样品,帮助提高桂梅公司货物的铬含量,并以虚假的铬含量数值结算货款。经查,在 2014 年 12 月至 2015 年 6 月短短半年时间内,桂梅公司累计非法获利 2,000 余万元(也即给该集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余万元),冼某某、曾某某二人收受的回扣数额分别为 132,300 元和 66,200 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罗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达人民币 198,500 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冼某某、曾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 198,500 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结合量刑情节,判决如下: 一、吴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零 20 日。 二、罗安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零 20 日。 三、冼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1 个月 19 日。 四、曾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零 19 日。 五、冼某某退至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 101,600 元、曾某某退至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 66,2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冼某某的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 30,7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素材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图片来源于网络) 小贴士 洛钼高压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洛钼集团高压线管理制度》第一项严禁:严禁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供应商、客户、潜在合作伙伴等相关利益单位或人员的回扣、佣金、其他好处等各类利益违规占为己有,则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要知道,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哦!谨守法规,勿踏红线,注意区分礼尚往来与行贿的界限,避免因不当行为触犯法律,千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无论是在日常工作还是生活中,遵纪守法都是我们成为一名合格员工的必然要求和基本素养。为进一步提升广大干部职工的法治素养和合规意识,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工作氛围,小编结合公司日常管理中关注或遇到的问题、案例,将法律知识和公司规章制度转化为帮助广大干部职工严守纪律、保持清廉的清风微课堂,为大家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