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委托代理销售过程中
开发商销售员与中介相互串通
将自然到访、属于开发商的客户
虚构为分销商渠道的到访客户
从而骗取开发商的佣金
在行业内称为“飞单”
“飞单”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林某与冯某系朋友关系
林某在某置业公司负责房产销售工作
冯某在某房地产公司做房产中介工作
2018年7月、12月
某置业公司开展中介渠道推荐活动
对推荐购买商铺成交的
每单奖励推荐人5万元
林某为谋取非法利益
与冯某串通
把自行来某置业公司购买商铺的客户
标记为冯某推荐的客户
以此骗取公司的推荐奖励
期间
林某将4间客户自行前来购买的商铺
标记为冯某推荐购买
获利合计22.6万余元
剔除正常销售本应获得的佣金
多骗取了某置业公司8.6万余元
冯某没有从中获利
案发后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为
林某、冯某无视国家法律
共同诈骗他人财物8.6万余元
数额巨大
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
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5000元
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3000元
法 官 提 醒
在房产销售行业中,“飞单”现象普遍存在。这种行为是对开发商经济利益的侵害,属于典型的销售舞弊行为。在此提醒广大开发商,要警惕行业“飞单”行为,一旦发现,要及时通过刑事报案、民事诉讼、内部处分等多种手段进行必要的权利救济,挽回经济损失。同时也提醒广大业务人员,“飞单”是违法行为,切不可利欲熏心,损人利己。
文章内容转载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