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报销是企业最日常、最频繁的资金支付事务,也是公司绝大部分员工都会参与其中的事务,因此公司报销成为舞弊、腐败行为的高发业务场景之一,许多报销因为金额小、频次高、业务真实性审核难度大,成为管理难题,有些人则利用以上特点通过虚开、多开发票、弄虚作假私费公报,从而进行套现,侵占公司利益,悄无声息地侵蚀着企业的财务健康。
审计监察部收集了一些案例分享给伙伴们,希望引以为戒。
虚假报销套取资金据为己有(2019)沪0106刑初1754号 【案例分析】此行为带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行为上也是利用自己职务所带来的费用报销的便利条件,通过欺骗的手段来实现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目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使用虚假凭证多报销费用构成职务侵占罪(2017)云01刑终954号
【案例1】张某于2004年2月进入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通公司”)担任驾驶员。自2017年始,担任协通公司小车班调度员,负责协通公司部分领导私家车、公司公车、班车等车辆加油卡充值、加油工作。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张某以其本人名义及协通公司的子公司上海协通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申办加油卡约160张作公司领导油补及公车、私车加油卡充值使用。期间,张某以为加油卡充值为由,多次以加油站开具的发票、充值小票重复报销,或以虚报报销金额的方式虚假报销,侵吞多报销部分钱款达96万余元。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协通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案例2】汤某在昆明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负责昆明某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宜良某械有限公司特种设备管理、检审,在将上述两家公司所属的68台次起重机送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检测过程中,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共收取检验费用人民币46895元,被告人汤某未使用检测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而是使用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发票向公司报销起重机检测费用共计人民币252,600元,多报销公司资金人民币205,705元归自己所有。公司发现后于2015年10月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汤方德抓获。法院认为汤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人民币205,705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责令退赔两家公司共计人民币205,705元。
【案例分析】虚增报销的金额是最常见的报销舞弊手段。虚增方式包括利用空白的交易凭据进行金额的虚增、伪造变造交易凭据或者购买其他大额发票替代,甚至还可能通过与交易方串通的方式伪造凭据和交易流水进行超额的报销。在金额虚增的情况下,差额部分将会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的金额。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车私用报销油费案构成职务侵占(2019)粤1284刑初276号 【案例分析】公司对于管理人员或者一些特殊业务岗位,通常会提供一些特殊的福利待遇供员工,例如车辆、房屋、电脑、手机。对于这些财产如无特殊的规定,均是公司在员工进行与公司业务活动有关的工作或事务时提供给员使用的工具,属于公司的财产。 但若员工通过一定手段将公司财物据为私有,或报销公器私用时产生的私人事务费用,例如离职或离岗时未公司发放的此类财物交还,伪造毁损丢失事由占有财物,公车私用报销加油费,均有可能构成对公司财产的非法侵占。
【案例3】被告人吴某良在职期间,长期公车私用前往澳门进行赌博,根据油卡加油记录,合共产生的加油费为三万余元。吴某良辩护称,每次用车完毕后均会加满油还回公司,因此剩下部分油所对应的油款不应当认定为侵占金额。法院认为是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目的而在犯罪中所支出的犯罪直接成本,行为人在采取公车私用的手段时,就已经明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是为达犯罪目的而在实施手段行为时所要付出的代价。因此,以其每次公车私用加油记录作为犯罪数额的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额认定为职务侵占的犯罪金额。
【案例4】被告人张某担任东方公司上市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在其工作期间,张某向东方公司提供发票,东方公司以证券事务部员工的名义为张某报销费用20余万元。法院认定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其谋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案例分析】在公司报销中,除了报销人员利用虚假的报销项目、虚增的报销金额为自己谋利以外,还可能出现通过费用报销形式向他人给付其他非法资金。这种非法的财物给付既可能是公司授意行使,也可能是员工自主行为。假如是公司授意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形,东方公司为了对张某行贿,通过为张某报销费用的方式向其输送非法利益,除了张某在本案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外,东方公司及其员工也同时会被认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如果是报销员工的自主行为,自行虚构费用为他人报销进行行贿,公司并不知情,例如员工个人为了讨好客户增加订单业绩,为客户的采购人员报销不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以此行贿,则报销员工一方面对公司财物的占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另一方面对客户采购人员的财物给付行为又构成行贿罪。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报销中的舞弊行为均是通过虚构、虚增伪造报销项目、交易凭证、交易金额等方式实现。 费用报销环节如果风控不到位,会导致公司费用开支浪费,加大公司成本。应建立严格的规范与审查,尽可能地防范舞弊行为的发生。关于报销中的风险防控建议如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可报销的费用项目和报销的费用标准,对于大额、超额、高频的报销事项可以设置特殊的严格审批流程。
加强财务审核及监督,费用报销单证的审查不仅仅从形式上进行审查,更应当重视实质性审查,核查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费用的合理性,要求对交易事项予以说明,并尽可能要求提供完整的交易凭据,包括交易合同、交易发票和费用支付凭证,避免仅凭单一财务收条、发票进行报销的情形。
对于重大的报销事项可向报销业务的交易方进行交易真实性的核查,对频繁发生业务的交易方进行适当的背调,审查是否有可能出现串通套取资金的情形。
定期对于报销账目进行分类统计,通过数据挖掘和异常监测,再进行进一步的核查,及时发现和防范舞弊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