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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普法小课堂之职务侵占罪
2025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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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递—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例如,员工利用管理、经手、保管公司财物的便利,通过虚假报销、截留货款、监守自盗、虚增交易环节等方式侵占公司财产,均可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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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多少钱会“踩红线”?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近年来经过调整,目前立案标准为3万元。此3万元并非指单次侵占金额,多次侵占累计达到3万元即可进行立案追诉。

标准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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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贪心代价有多高?

 

 

 

职务侵占罪的刑罚与涉案金额直接挂钩: 
数额较大(3万-100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100万-未明确上限):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司法实践中通常千万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示:即使案发后退还赃款,仍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但退赃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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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案例一:双胞胎X省区总经理职务侵占案

双胞胎集团X省区饲料总经理杨某、奚某及其下属各营销人员通过隐瞒客户返利、违规挂户、套取赠包、申请个性补贴等手段,侵占公司财产逾1000万元。目前杨某、奚某已被起诉,保全查封资产超1000万元,案件已开庭审理。

案例二:贵阳X公司采购与运输司机合谋职务侵占案

贵阳X公司采购员刘某与运输司机杨某合谋,在进货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虚增货物需求量,虚增的数量总价由供货商向公司进行收取,再返款给杨某与刘某,二人进行分赃。一年间,二人通过以上方法共侵占公司财产75万余元。同时,运输司机杨某还利用其职务便利私自从公司仓库偷拿公司货物后自行销售,非法获利共15万余元。目前该案移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三:鄂州X公司销售虚增交易环节职务侵占案

湖北鄂州X公司施某、韩某某、徐某某3名销售人员,利用其掌握公司降级产品底价、申报销售合同价格等信息,虚增交易环节,故意向买方隐瞒可以直接向公司购买降级产品的信息,转以施某实控的公司与买方签订合同。随后,3人向公司隐瞒真实的售价,而以第三方公司从中“搭桥”,以事先知晓的底价向公司申报销售合同,提货后再发给实际的终端买方,短短一个月时间内获利400余万元。近日,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华容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施某等3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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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职务侵占罪作为民营企业中的高发犯罪,所呈现的侵占方式也多种多样,多数员工对其认识不足,认为“这么一点钱,公司不在乎”或者“就这一次,也没人知道”,存在侥幸心理致使众多人员接连“踩雷”,不仅毁掉了个人的前程,更损害了企业利益与社会信任。

在日常工作中,各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均有可能因外部压力、管理漏洞等原因触碰职务侵占“雷区”,但只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廉洁合规意识,并保持严格自律,筑牢法律与道德的双重防线,就能远离“雷区”。廉洁合规,你我共建!

来源:阳光卓尔智联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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