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如今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无论是扫码还是出示支付码都已经习以为常,但很多人有时会忽略一点,通过电子支付的款项是否真正进入了商家的账户?近日,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扫码支付引起的盗窃案件。
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吉林市某餐饮店担任前台期间,发现多数顾客通过扫描前台支付宝、微信收款码扫码结账,因自己手头紧张,遂采取用自己收款码替换餐饮店收款码收款的方法盗窃资金,经核实,王某共盗窃资金人民币2.9万余元。烧烤店负责人在对账时发现账单异常,王某的“把戏”被老板识破。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王某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中,王某利用店主的信任,用自己的收款码收取顾客的消费款项,实际上属于“秘密窃取”的方式,将顾客支付的餐费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综上,私收顾客货款构成具体涉及的罪名,需结合具体行为方式、主体身份、主观意图等综合判断。以下是最可能涉及的罪名及法律解析:
职务侵占罪(最典型)
身份要件: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行为要件:利用职务便利(如保管、经手货款的职权)将公司资产非法占为己有。
实务判断:若销售员收取货款后未交公司财务,篡改账目或伪造凭证掩盖收款事实,即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