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副业”变“犯罪”?某民营企业三名高管因经营同类业务被判刑!2024年新规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适用范围扩大,民营企业人员这些“红线”千万别踩!
1、典型案例
三名高管的“创业梦”变“铁窗泪”
(案例来源:张昭军律师2024年11月文章)
王某玉(副总经理):
秘密成立同类电子产品业务公司
把公司客户“偷梁换柱”到自己公司
导致公司损失大量潜在的业务收入与利润
肖某花(监事):
利用监事职权获取供应链信息
抬高公司采购成本
从中收取巨额回扣,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张某才(财务总监):
挪用公司资金“输血”给自营的同类业务公司
做假账掩盖资金流向
造成公司巨大财务风险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原规定:仅适用于国企董事、监事、高管
新规定(2024.3生效):覆盖所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
构成此罪需同时满足
身份要求:
国企:董事、监事、高管
民企:违反法规的同类人员
扩展解释:中层管理人员,或者各类名目的总监、主管、负责人,以及受委托从事相应管理工作的人员等也可能被认定
行为特征:
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型业务(包括: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隐名代持)
手段要件:
利用职务便利(包括:客户资源/资金调配/商业秘密等)
结果要件:
个人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参考浙江标准)
主观故意:
明知违规仍实施
这意味着:民企高管若“脚踏两条船”,可能面临最高7年刑期+罚金!
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
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公司知识产权、招投标、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商业信誉等,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不得私自从事影响本职工作的兼职或在公司的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等单位领薪兼职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兼职。
即便以亲属名义开办竞争公司,业务稍有差异,只要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就同样可以被追责!
廉洁警示
一份职权就是一份责任
一次贪念可能毁掉一生
所有“捷径”最终都是绝路
守住底线,方能行稳致远
电话|138-1956-9096
邮箱|jubao@cnhu.com
当面投诉|可约定时间、地点直接投诉
廉洁工作委员会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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