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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小课堂:警惕!高管私开“同行公司”可能坐牢?这个案例给你敲响警钟!
2025年07月04日

导语

      “副业”变“犯罪”?某民营企业三名高管因经营同类业务被判刑!2024年新规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适用范围扩大,民营企业人员这些“红线”千万别踩!

1、典型案例

三名高管的“创业梦”变“铁窗泪”

(案例来源:张昭军律师2024年11月文章)

电子产品行业某知名民企三名涉案高管的“花式操作”

王某玉(副总经理)

秘密成立同类电子产品业务公司

把公司客户“偷梁换柱”到自己公司

导致公司损失大量潜在的业务收入与利润

 

肖某花(监事)

利用监事职权获取供应链信息

抬高公司采购成本

从中收取巨额回扣,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张某才(财务总监)

挪用公司资金“输血”给自营的同类业务公司

做假账掩盖资金流向

造成公司巨大财务风险

 

法律后果

法院认定三人均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图片

2、法律解读

  什么情况会构成此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变化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原规定:仅适用于国企董事、监事、高管

新规定(2024.3生效):覆盖所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

构成此罪需同时满足

身份要求:

国企:董事、监事、高管

民企:违反法规的同类人员

扩展解释:中层管理人员,或者各类名目的总监、主管、负责人,以及受委托从事相应管理工作的人员等也可能被认定

行为特征:

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型业务(包括:自己经营、为他人经营、隐名代持)

手段要件:

利用职务便利(包括:客户资源/资金调配/商业秘密等)

结果要件:

个人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参考浙江标准)

主观故意:

明知违规仍实施

这意味着:民企高管若“脚踏两条船”,可能面临最高7年刑期+罚金!

3、公司规定

《干部纪律条例》有规定:

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

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公司知识产权、招投标、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商业信誉等,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不得私自从事影响本职工作的兼职或在公司的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等单位领薪兼职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兼职。

 

特别注意:

 

即便以亲属名义开办竞争公司,业务稍有差异,只要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就同样可以被追责!

廉洁警示

 

一份职权就是一份责任

一次贪念可能毁掉一生

所有“捷径”最终都是绝路

守住底线,方能行稳致远

 

廉洁监督渠道

电话|138-1956-9096

邮箱|jubao@cnhu.com

当面投诉|可约定时间、地点直接投诉

廉洁工作委员会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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