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案 情 原告李某某在教育、育儿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2024 年,原告李某某发现,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某网络平台店铺中,通过使用原告李某某的公开演讲、授课视频,并配以与原告声音高度近似的 AI 合成声音,对其销售的多本家庭教育类图书进行宣传推介。 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某网络平台店铺销售图书时,未获得原告李某某的许可,使用原告的肖像和通过 AI 合成的声音制作宣传产品,使原告的人格形象与其商业宣传对象形成紧密关联,从而使消费者误以为原告是其销售图书的代言人或推介者,利用原告人格形象、专业背景和社会影响力吸引关注,增加交易机会,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声音权。被告作为图书销售者,与视频发布者(即带货主播)之间为委托关系,共同完成销售活动,其对主播发布的视频具有审查义务和能力,对涉案视频的发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其仅为涉案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和涉案图书的销售者,涉案推广视频并非被告制作和发布,而是由其他网络用户发布,被告并非侵权主体。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涉案视频推介的书籍都是好书,没有对原告的社会形象进行贬损,没有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视频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以及 AI 合成声音,该声音与原告本人的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具有高度一致性。结合原告在教育、育儿领域的知名度,涉案视频对家庭教育类书籍进行宣传推介,更易使观看涉案视频的公众将视频中的相关内容与原告之间建立联系,可以认定一定范围内的听众能够将涉案 AI 合成声音与原告本人建立一一对应的联系。因此,涉案声音落入原告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涉案推介视频大幅使用原告肖像、合成模拟原告的声音,未取得原告授权,因此涉案视频的发布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犯。 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推广人(即带货主播)依照平台规则和服务相关约定达成委托推广关系,共同以推介被告书籍为目的发布涉案视频、获取相应收益,且被告基于平台规则和管理权限,具备对涉案视频进行审核管理的能力。在涉案视频大幅使用原告肖像、合成模拟原告声音的情况下,被告应对视频可能引发的侵权风险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就视频是否获得了原告授权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但在案证据表明,被告未尽到其应有的审查注意义务,因此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与推广人就侵权视频发布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选择向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全部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12 万元。 来源:IT之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注:文中图片均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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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已下,12万元敲醒警钟,侵权没有“甩锅”余地。应该怎么做,才能把侵权风险关进笼子里?
明确授权与许可 在使用他人肖像、声音等具有人格权益的元素进行商业宣传前,必须获得权利人的明确授权。 审核合作方内容 若企业与第三方合作进行宣传推广,要对合作方制作和发布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不侵犯他人权益。 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企业基于平台规则和管理权限,对自身平台或店铺上发布的内容应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预见并防范可能的侵权风险。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一旦发生侵权纠纷或收到侵权投诉,企业应能够迅速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