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是企业运转的“血液”,而采购、销售等关键岗位,正是守护“血液”安全的重要关口。然而,总有少数人经不起利益诱惑,利用职务便利将黑手伸向公司资金,最终不仅断送了职业生涯,更身陷囹圄。 随后,王某伟以“采购瓷砖、板材、涂料等装修物资”为由,多次向公司申领项目专项资金,累计将其中5万余元转入个人账户。事实上,这笔资金并未用于任何采购业务,而是被他擅自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欠款、支付家庭日常开支及网络消费,完全把公司专项资金当成了“私人钱包”。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期间,公司财务部门多次核查资金使用情况,王某伟均以“供应商延迟开票”“部分材料待补货暂存资金”等理由搪塞,始终无法提供资金实际支出凭证,也未归还挪用款项。直至2024年初,公司在项目结算时发现材料采购记录与资金流水严重不符,察觉异常后立即报案。此时,该笔资金已被挪用超过三个月,且王某伟已无力归还。 闽侯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王某伟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结合其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及未归还资金造成的损失,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判处王某伟拘役五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公司经济损失5万余元。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借职务便利找漏洞 王某伟作为项目负责人,天然具备申领、支配采购资金的职务权限,他精准捕捉到公司“阶段性资金核查有时间差”的监管空隙,为挪用行为创造了条件。 以合法名义作掩护 虚构“采购装修物资”的正当理由,让挪用资金的行为披上“业务所需”的外衣,迷惑公司审批及财务部门。 用谎言拖延掩盖 面对财务核查,编造“供应商延迟开票”等虚假理由持续搪塞,试图通过时间拖延逃避追责,直至结算时漏洞无法掩盖。 私账挪用归个人 直接将公司专项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偿还债务、日常消费等非业务用途,完全脱离公司资金监管。 法律定性:挪用资金罪 主体符合:他是公司工作人员,属于特殊犯罪主体; 行为符合:客观上利用了负责采购、资金支付的职务便利; 数额较大:挪用资金数额较大(5万余元)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满足法定入罪条件。 警钟长鸣 严守廉洁底线:采购、销售等关键岗位,手握资金与资源调配权,务必牢记“公生明,廉生威”,不碰违规红线;杜绝公权私用:职权是公司所赋,绝非谋私工具,“公款姓公,一分一厘不可私用”,挪用资金终将难逃法律制裁;摒弃侥幸心理:监管无死角,贪念是陷阱,“一念之贪毁终身”,莫因小利葬送职业生涯与家庭幸福; 共筑廉洁青山:人人坚守合规底线,清清白白做事,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守护企业与个人长远发展。 (案例来源于福建长安网)
2023年8月,闽侯县某装修公司承接了本地一地产项目样板房装修工程,王某伟时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手握装修材料采购、项目资金申领与支付的核心职权。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王某伟发现公司对项目资金的阶段性使用核查存在时间差,监管漏洞让他滋生了贪念。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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